XXXX 股份有限公司 财务管理制度 目录 一、总则 二、年度财务预算 三、资金筹集 四、存货 五、固定资产 六、无形资产 七、投资性房地产 八、金融资产 九、长期股权投资 十、非货币性资产交换 十一、资产减值 十二、债务重组 十三、或有事项 十四、借款费用 十五、收入 十六、成本、费用 十七、外币折算 十八、财务报告 十九、终止清算 二十、附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了有效规范本公司财务核算工作,依据财政部财会 [2006]3 号 《会计准则》、《公司法》、《证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 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要求公司各业务部门在发生资金筹集和使用,资产运行、 增加或减少,收入、成本、费用的发生,都应该接受财务核算制度的监控,以 保证公司财产的安全,提 高经营效益和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公司应强化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 一是完善原始记录; 二是健全计量验收工作; 三是加强定额管理; 四是做好财产清查盘点工作; 五是建立授权审批制度。 第四条、本制度的适用范围,除本公司外,同时适用于所属分公司,全资 子公司,以及各经销点等单位。 第五条、本制度由董事会制定,并报主管财政、税务机关备案。本制度的 具体执行负责人由董事会授权。 二、年度财务预算 第一条、公司在每一年度末,根据当年生产、技术、销售、物资供应、市 场动态等经营情况和投资计划,由董事会制订公司次年度财务预算方案,经股 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二条、在制订年度预算方案时,各业务部门和财务部门都应负责提供上 年算实际完成情况和次年生产、经营预测情况。 第三条、公司年度财务预算的内容主要包括:年度营业收入、投资收益、 成费用支出和筹资、投资支出,本年度的利润及利润分配预算。 第四条、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有重大修改时,由董事会提出修改意见,经临 时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除由财务部门监管执行外,同时应提交监 事会作为财务活动的审计监督依据。 三、资金筹集 第一条、公司资金筹集包括股东权益和负债两部分。股东权益主要有股本 、 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和库存股、少数股东权益;负债主要有借入 资金、应付债券、应付未付款项和长期负债等。 第二条、公司股本实行实收制。公司成立时,所有股东认缴的货币资本和 实物资本均应在公司设立日之前一次足额到位。股本总额应与工商登记实收资 本一致。公司最低资本总额应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第三条、公司投入的股本应据实登记股份的种类、发行股数,每股面值、 认缴、实缴股本的数额,以及其他应记录的事项。 第四条、公司可以根据相关法定程序,增设库存股,进行回购和库藏已发 行的股票。 第五条、公司股本到位后,应聘请有资格的注册会计师验资,出具验资报 告,作为工商登记的必备条件。 第六条、公司的资本公积,包括投入资本超过股本的差额;接受捐赠收入、 拨款转入等。 第七条、出资人出资额超过折股比例的出资额以及发行股票的发行净收入 (扣除发行费用)超过股票票面本金的溢价发行收入,均应作为资本公积。 第八条、资本公积补亏或转增资本,应经董事会制订方案提交股东大会作 出决议后执行。 第九条、公司根据资金的需要发生增资扩股、配股或减资,都应由董事会 制订方案,提交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和执行。 第十条、盈余公积包括法定盈余公积金、任意公积金。根据《公司法》规 定,公司可以从当年税后利润中提取 10%作为法定盈余公积金。公司提取的法 定公积金累计金额已达到注册资本 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公司在提取法定 公积金后,由董事会提出意见经股东大会决定,可以从当年税后利润中提取 10%的任意盈余公积金。 第十一条、法定盈余公积金,经股东大会决定,可以弥补亏损,派送新股 或增加股票面值。法定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时,其留存部分不得少于注册资本 的 25%。 第十二条、公司确定向金融部门借款,必须按照公司的实际需要,慎重决 策,并应纳入当年预算方案,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后执行。 第十三条、公司根据需要,经股东大会审议批准,可以发行债券或可转换 公司债券。企业发行公司债券筹集资金,实际收到的款项与债券面值的差额, 应当采用实际利率法在债券存续期间进行摊销,分别计入财务费用或相关资产 成本;企业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筹集资金,应当在初始确认时将包含的负债成 份和权益成份进行分拆,将负债成份确认为应付债券,将权益成份确认为资本 公积。 第十四条、公司应付未付款项内容较多,包括应付票据,应付帐款,预收 账款、其他应付款,以及应付股利、应付职工薪酬、应付税费、应付利息及长 期负债等,这些应付未付款项是公司可占用资金的一部分,但在发生时必须要 有充分的法定依据,并及时清理和结算。 本公司在职工提供服务的会计期间,将应付职工薪酬确认为负债,并根据 职工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分别计入相关资产成本或当期损益。其他应付未付 负债通常按发生额入账。 第十五条、公司在筹集资金中,对外有专项用途承诺的,为了保证公司的 信誉,应严格按承诺要求完成并对外公开披露。 四、存货 第一条、存货是指企业在日常活动中持有以备出售的产成品或商品、处在 生产过程中的在产品、在生产过程或提供劳务过程中耗用的材料和物料等。存 货包括库存原材料、包装物、低值易耗品、外购半成品、在产品、库存商品等。 第二条、存货的收、发、领、退必须正确计量、填制书面凭证,完善验收 手续,并经授权人审批签字,才能办理。 第三条、存货的产权界定以所有权为界,不受存放地点的影响。已确认销 售,所有权已经转移的存货物资,虽未提货,不再作为公司的存货;发往异地 销售的商品及已确认购入的在途或异地存放的物资,都应作为公司的存货。公 司应加强在途和异地存货的管理。 第四条、委托代销商品和受托代销商品均应视同公司存货,纳入公司存货 范围单独立帐管理。委、受托代销商品均应签订委托代销协议,明确代销价格、 质量保证、费用负担和结算要求。 第五条、存货按实际成本计价。 外购存货按照买价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费、途中合理损耗、入库前的 加工、整理及挑选和应计的价内税计价。 自制存货,按照制造过程中实际发生的支出成本计价。 委托加工存货,按照实际耗用的原材料或半成品加运输费、装卸费、保险 费和加工费用等计价。 投资者投入的存货,按照合同、协议约定的价格计价。 盘盈存货,按同类存货的实际成本计价。 接受捐赠存货,按发票价加企业负担的运输费用、应纳税金计价;无发票 价的按同类存货市价计价。 第六条、实行计划成本的存货,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应设立成本 差异帐户单独核算。 第七条、存货领用或发出的计价,采用加权平均法计价。采用计划成本计 价的,还应按月分摊计划成本差异,调整计划成本为实际成本。 第八条、低值易耗品是指不能作为固定资产的用具物品,包括工具、模具、 管理用品以及经营过程中周转使用的包装用品等。公司根据低值易耗品的实际 情况,采用一次摊销法。低值易耗品应有专人负责管理,并设帐登记收、发、 报废数量和价值。 第九条、存货实行永续盘存制,同时建立定期或不定期盘点制度,年终、 中期进行全面清查盘点。年终清查盘点,存货主管业务部门应对存货的数量、 价值、质量作出认定,并编制盘点表。年终存货盘点时,如有必要,可以请监 事会参加监盘。异地存放的存货应同时盘点并编制盘点表。 第十条、存货盘存中发生的盘盈、盘亏、毁损以及报废的物资,应及时查 明原因,分别情况报经总经理或董事会批准,及时处理。盘盈的存货,冲减管 理费用;盘亏、毁损、报废的存货除收回责任人和保险公司赔偿及回收残值外 的损失计入管理费用,其中属于非常损失的计入营业外支出。 第十一条、公司应该定期或者至少于每年年度终了,对存货进行全面清查, 如由于存货遭受毁损、全部或部分陈旧过时或销售价格低于成本等原因,使存 货成本不可收回的部分,应提取存货跌价准备。存货跌价准备应按单个存货项 目的成本与可变现净值计量,按低于其可变现净值的差额提取。已计提跌价准 备的存货价值如以后又得以恢复,应以原提跌价准备为限冲回已提跌价准备。 财务部门和各存货实物管理部门都应建立存货明细帐卡,根据有效的原始凭证 进行登记,并做到帐帐、帐实、帐证相符。 五、固定资产 第一条、固定资产是指同时具有以下特征的有形资产:为生产商品、提供 劳务、出租或经营管理而持有的;使用寿命超过一个会计年度。 公司的固定资产在同时满足下列条件时,予以确认:与该固定资产有关的 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企业;该固定资产的成本能够可靠的计量;该固定资产单 位价值在 2000 元以上。 第二条、固定资产按成本进行初始计量。初始计量标准按下列不同方法处 理: 购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包括实际支付的买价、相关税费、使固定资产达到 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的可归属于该项资产的运输费、装卸费、安装费和专 业人员服务费等。 自行建造固定资产的成本,由建造该项资产达到预定可使用状态前所发生 的必要支出构成; 投资者投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按照投资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值确定, 但合同或协议约定价值不公允的除外。 融资租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将租赁开始日租赁资产的公允价值与最低 租赁付款额现值两者中的较低者作为入帐价值; 盘盈固定资产的成本,按重置完全成本作为入账价值; 接受捐赠固定资产的成本,按同类市场的价格、或根据捐赠方提供的有关 凭证金额为入账价值。 企业接受的债务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抵偿债务方式取得固定资产的成本,应 按受让资产的公允价值作为入帐价值; 以非货币性资产换入固定资产的成本,应当以换出资产的公允价值和应支 付的相关税费作为入帐价值。 已投入使用尚未办理移交手续的固定资产,应先暂估入帐,同时开始计提 折旧,待办完移交手续后,按增减后的固定资产计提折旧,不再调整前期已提 折旧。 第三条、与固定资产有关的后续支出,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计入固 定资产成本;不符合固定资产确认条件的,在发生时计入当期损益。 第四条、增加固定资产的支出,应纳入投资计划、或年度预算方案,经股 东大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固定资产使用单位,财产管理部门和财务部门都应设立固定资产 明细帐卡,并做到帐帐、帐实、帐卡一致。 第六条、固定资产每年年终由财产主管部门组织使用单位,财务部门共同 进行清查盘点,并编制盘点表。发生盘盈、盘亏、毁损等情况,应查清原因, 经相关审批程序批准后进行处理。 第七条、公司应根据固定资产的性质和使用情况,合理确定固定资产的预 计使用年限和预计净残值,并根据与固定资产有关的经济利益的预期实现方式, 合理选择固定资产折旧方法。固定资产折旧方法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公司折旧方法采用平均年限法,固定资产类别及折旧使用年限规定如下表: 固定资产资产类 使用年限 年折旧率 残值率 房屋建筑物 20 5% 3% 通用设备
02-【标准制度】-财务管理制度(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
温馨提示:如果当前文档出现乱码或未能正常浏览,请先下载原文档进行浏览。
本文于
2022-07-23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