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教案 第一章 建设工程招投标制度概述 第一节 招投标的基本概念 (计划学时 4 学时) 教学目的 通过本章教学,使学生明确学习这门课的重要性,熟悉工程招标投 标的基本过程、方式及其发展历史及国内外现状以及建设市场的概念、 管理体制及发展历史建设工程交易中心的性质与作用、基本功能、运行 原则及一般程序。 教学重点内容: 招标投标的基本过程、方式 教学难点:招标投标的基本过程 教学内容: 一、招标投标的概念 招标投标是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工程建设、货物买卖、财产出租、中介服务等经济 活动的一种竞争形式和交易方式,是引入竞争机制订立合同(契约)的一种法律形式。 它是指招标人对工程建设、货物买卖、劳务承担等交易业务,事先公布选择采购的条 件和要求,招引他人承接,若干或众多投标人柞出愿意参加业务承接竞争的意思表示,招 标人按照规定的程序和办法择优选定中标人的活动。 建设工程招标是指招标人在发包建设项目之前,公开招标或邀请投标人,根据招标人的 意图和要求提出报价,择日当场开标,以便从中择优选定中标人的一种经济活动。 建设工程投标是工程招标的对称概念,指具有合法资格和能力的投标人根据招标条件, 经过初步研究和估算,在指定期限内填写标书,提出报价,并等候开标,决定能否中标的经 济活动。 从法律意义上讲,建设工程招标一般是建设单位(或业主)就拟建的工程发布通告,用法 定方式吸引建设项目的承包单位参加竞争,进而通过法定程序从中选择条件优越者来完成工 程建设任务的法律行为。建设工程投标一般是经过特定审查而获得投标资格的建设项目承包 单位,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单位填报投标书,并争取中标的法律行 为。 二、招标投标的性质 我国法学界一般认为,建设工程招标是要约邀请,而投标是要约,中标通知书是承诺 。 我国《合同法》也明确规定,招标公告是要约邀请。也就是说,招标实际上是邀请投标人对 其提出要约(即报价),属于要约邀请。投标则是一种要约,它符合要约的所有条件,如具有 缔结合同的主观目的;一旦中标,投标人将受投标书的约束;投标书的内容具有足以使合同 成立的主要条件等。招标人向中标的投标人发出的中标通知书,则是招标人同意接受中标的 1 投标人的投标条件,即同意接受该投标人的要约的意思表示,应属于承诺。 三、招标投标的意义 实行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是我国建筑市场趋向规范化、完善化的重要举措,对于择优选 择承包单位、全面降低工程造价,进而使工程造价得到合理有效的控制,具有十分重要的意 义,具体表现在: (1) 形成了由市场定价的价格机制 实行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基本形成了由市场定价的价格机制,使工程价格更加 趋于合理。其最明显的表现是若干投标人之间出现激烈竞争(相互竟标),这种市场竞争最直 接、最集中的表现就是在价格上的竞争。通过竞争确定出工程价格,使其趋于合理或下降, 这将有利于节约投资、提高投资效益。 (2) 不断降低社会平均劳动消耗水平 实行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能够不断降低社会平均劳动消耗水平,使工程价格得到有效控 制。在建筑市场中,不同投标者的个别劳动消耗水平是有差异的。通过推行招标投标,最终 是那些个别劳动消耗水平最低或接近最低的投标者获胜,这样便实现了生产力资源较优配置, 也对不同投标者实行了优胜劣汰。面对激烈竞争的压力,为了自身的生存与发展,每个投标 者都必须切实在降低自己个别劳动消耗水平上下工夫,这样将逐步而全面地降低社会平均劳 动消耗水平,粳工程价格更为合理。 (3) 工程价格更加符合价值基础 实行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便于供求双方更好地相互选择,使工程价格更加符合价值基础, 进而更好地控制工程造价。由于供求双方各自出发点不同,存在利益矛盾,因而单纯采用 “一对一”的选择方式,成功的可能性较小 d 采用招投标方式就为供求双方在较大范围内进行 相互选择创造了条件,为需求者(如建设单位、业主)与供给者(如勘察设计单位、施工企业) 在最佳点上结合提供了可能。需求者对供给者选择(即建设单位、业主对勘察设计单位和施 工单位的选择)的基本出发点是“择优选择”,即选择那些报价较低、工期较短、具有良好业 绩和管理水平的供给者,这样即为合理控制工程造价奠定了基础。 (4) 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实行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有利于规范价格行为,使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得以贯彻。 我国招投标活动有特定的机构进行管理,有严格的程序必须遵循,有高素质的专家支持系统、 工程技术人员的群体评估与决策,能够避免盲目过度的竞争和营私舞弊现象的发生,对建筑 领域中的腐败现象也是强有力的遏制,使价格形成过程变得透明而较为规范。 (5) 能够减少交易费用 实行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能够减少交易费用,节省人力、物力、财力,进而使工程造价 有所降低。我国目前从招标、投标、开标、评标直至定标,均在统一的建筑市场中进行,并 有较完善的二些法律、,法规规定,已进入制度化操作。招投标中,若干投标人在同一时间、 地点报价竞争,在专家支持系统的评估下,以群体决策方式确定中标者,必然减少交易过程 的费用,这本身就意味着招标人收益的增加,对工程造价必然产生积极的影响。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具体说包括建设项目强制招标的范围、建 设项目招标的种类与方式、建设项目招标的程序、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文件的编制、标底编制 与审查、投标报价以及开标、评标、定标等。所有这些环节的工作均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 法规规定认真执行并落实。 四、我国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框架 我国招标投标制度是伴随着改革开放而逐步建立并完善的。1984 年,国家计委、城乡 2 建设环境保护部联合下发了《建设工程招标投标暂行规定》,倡导实行建设工程招投标,我 国由此开始推行招投标制度。 1991 年 11 月 21 日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下发《建筑市场管理规定》,明 确提出加强发包管理和承包管理,其中发包管理主要是指工程报建制度与招标制度。在整 g 顿建筑市场的同时,建设部还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一起制订了《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及其 管理办法,于 1991 年颁发,以指导工程合同的管理。1992 年 12 月 30 日,j 建设部颁发 了《工程建设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1994 年 12 月 16 日建设部、国家体改委再次发出《全面深化建筑市场体制改革的意 见》,强调了建筑市场管理环境的治理。文中明确提出大力推行招标投标,强化市场竞争机 制。此后,各地也纷纷制订了各自的实施细则,使我国的工程招投标制度趋于完善。 1999 年,我国工程招标投标制度面临重大转折。首先是 1999 年 3 月 15 日全国人大通 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并于同年 10 月 1 日起生效实施,由于招标投标是合同订 立过程中的两个阶段,因此,该法对招标投标制度产生了重要的影响。其次是 1999 年 8 月 30 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并于 2000 年 1 月 1 日起 施行。这部法律基本上是针对建设工程发包活动而言的,其中大量采用了国际惯例或通用做 法,必将带来招标体制的巨大变革。 随后的 2000 年 5 月 1 日,国家计委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的规模标准规定》; 2000 年 7 月 1 日国家计委又发布了《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和《招标公告发布 暂行办法》。 2001 年 7 月 5 日国家计委等七部委联合发布《评标委员会和评标办法暂行规定》。其中 有三个重大突破:关于低于成本价的认定标准;关于中标人的确定条件;关于最低价中标。 在这里第一次明确了最低价中标的原则。这与国际惯例是接轨的。这一评标定标原则必然给 我国现行的定额管理带来冲击。在这一时期,建设部也连续颁布了第 79 号令《工程建设项 目招标代理机构资格认定办法》、第 89 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 管理办法》以及《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文件范本》 (2003 年 1 月 1 日施 行)、第 107 号令《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 (2001 年 11 月)等,对招投 标活动及其承发包中的计价工作做出进一步的规范。 第二节 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分类 一、建设项目招标的范围 (一)建设项目强制招标的范围 (1) 我国《招标投标法》指出,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 一般包括: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国家融资的项目; 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2)国家计委对上述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又做出了具体规定。 1)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 煤炭、石油、天然气、电力、新能源等能源项目; 3 ② 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以及其他交通运输业等交通运输项目; ③ 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等邮电通讯项目; ④ 防洪、灌溉、排涝、引(供)水、滩涂治理、水土保持、水利枢纽等水利项目; ⑤ 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 城市设施项目; , ⑥ 生态环境保护项目; ⑦ 其他基础设施项目。 2)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 ② 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 ③ 体育、旅游等项目; ④ 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 ⑤ 商品住宅,包括经济适用住房; ⑥ 其他公用事业项目。 3)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 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的项目; ② 使用纳人财政管理的各种政府性专项建设基金的项目; ③ 使用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并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 4)国家融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 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的项目; ② 使用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 ③ 使用国家政策性贷款的项目; ④ 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的项目; ⑤ 国家特许的融资项目。 5)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资金的项目的范围包括: ① 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 ② 使用外国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 ③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 6)以上第(1)条至第(5)条规定范围内的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①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②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③ 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
《建设工程招投标与合同管理》学习资料(word,共219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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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7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