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 第 一 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各类招投标工作,维护公司利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黑龙江华侨广场项 目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制 订 本 制 度 。 第二条 公司范围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基建工程、 生产工程、专项资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专 项资金其他项目、各类物资(包括办公用品、微机耗材)采购 的 招 投 标 活 动 , 适 用 本 制 度 。 第 : 三 条 以 下 项 目 必 须 (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进 行 招 标 50 万元以上的; ( 二 ) 物 资 采 购 单 项 合 同 估 算 价 在 30 万 元 以 上 的 ; (三)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的 20 万元以上 ; (四)专项资金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3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 目和 10 万元以上的设备大修、科研项目以及公司安排需实施 的 项 目 ; (五)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四) 项 规 定 的 标 准 , 但 项 目 总 投 资 在 3000 万 元 以 上 的 。 以 下 项 目 可 以 不 招 标 : ( 一 ) 公 司 直 接 管 理 或 报 经 公 司 批 准 不 招 标 的 ; ( 二 ) 公 司 自 营 工 程 ; ( 三 ) 公 司 自 修 项 目 ; ( 四 自 制 应 ; ) 公 司 产 品 供 ( 五 ) 公 司 内 部 专 业 化 服 务 队 伍 实 施 项 目 ; ( 六 ) 国 产 化 、 专 业 化 单 一 厂 家 实 施 的 项 目 。 第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司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 目 化 整 为 零 或 者 以 其 他 任 何 方 式 规 避 招 标 。 第五条 公司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 遵 循 公 开 、 公 平 、 公 正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 第六条 公司负责对所有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并依 据国家、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 纪 行 为 。 第 二 标 第七条 落 招标项目必须履行立项审批手续,经公司批准,并 实 相 应 资 金 第 八 条 章 招 招 标 以 公 开 招 标 和 邀 请 招 标 方 式 进 行 。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 邀请招标,应当向三家以上具有相应能力和资信的特定的法人 或 其 他 组 织 发 出 书 面 邀 请 书 第九条 。 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 。 址、招标项目的内容、数量、实施地点、工期、获取招标文件 的地点、时间、收取的费用和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等内容。 第十条 符合本制度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议标或不 招 标 : (一)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或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 的 ; (二)承包人、供应商、维修厂家或服务方少于三家,不能形 成 有 效 竞 争 的 ; ( 三 ) 属 于 抢 险 援 助 及 其 它 紧 急 项 目 的 ; (四) 技术含 量高 ,需由 社会专 业化厂 家来完 成的。 第十一条 公司成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在公司招投标领导 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组织制订招投 标制度,掌握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各招 投 标 业 务 组 织 单 位 进 行 监 督 、 考 评 。 根据项目资金渠道和业务性质划分,招投标业务分别由下列职 能部门组织实施:基建工程由基建部负责组织招投标或委托专 业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投标;专项资金工程、绿化及环境治理 工程、办公用品、微机耗材、设备外委维修等其它专项资金项 目由计划部负责组织招投标;物资采购、进口设备、零部件国 产 化 研 发 制 造 由 物 资 供 应 中 心 负 责 组 织 招 投 标 。 招 投 标 参 照 各 自 的 实 施 细 则 组 第十二条 对资质要求不高、技术难度小的基建、生产和专 项资金工程,在具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前提下,实行邀请招标或 织 。 不 招 标 。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按 照 公 司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项目招投标执行公司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物资采购应当以集中公开招标、供应链和寄售三 种方式为主,辅之以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 购和网上采购。具体实施办法按照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招标前应对所有潜在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基建 项目由基建部负责,物资采购由物资供应中心负责,专项资金 工程、绿化及环境治理工程、办公用品、微机耗材和设备外委 大修等其他专项资金项目由计划部负责。资质审查工作由各招 标 组 织 单 位 独 立 完 成 。 资质审查结束后,招标组织单位应当发布资质审查公告,或向 合格投标人发出资质审查合格通知书,向不合格者告知资审结 果 。 各招标组织单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 人 , 不 得 对 潜 在 投 标 人 实 行 歧 视 待 遇 。 第十六条 招标组织单位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做好 技术答疑、现场踏勘和招标文件的编制等工作。招标文件包括 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文件格式、招标 项目的技术要求、设计图纸、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 报价要求、评标标准和方法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 定 工 期 , 并 在 招 标 文 件 中 载 第十七条 出 招标组织单位应当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 售 招 标 文 件 明 。 。 第十八条 招标组织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及项目特 点 , 具 备 编 制 标 底 条 件 的 , 必 须 编 制 标 底 。 标底由工程造价事务所编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 制 。 第十九条 招标组织单位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 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 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 十 日 。 第 标 三 第二十条 文 件 章 投 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具备招标 规 定 的 资 格 条 件 。 第二十一条 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 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 应 。 基建、生产和专项资金工程,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 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及施工组织设计方 案 和 拟 用 于 完 成 招 标 项 目 的 机 械 设 备 等 。 第二十二条 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提交投标保证金。具体数额 由各招投标组织单位确定,报招投标管理办公室批准。 第二十三条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 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加盖公章后送达投标地点,招标组织 单 位 应 当 签 收 并 妥 善 保 存 , 开 标 前 不 得 开 启 。 第二十四条 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 非关键 性工作 进行 分包的 ,应当 在投标 文件中 载明。 第二十五条 投标人不得分标、串标,不得哄抬报价、弄虚 作假,不得借他人资质投标和围标,不得损害公司或者其他投 标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禁止投标人向组织者或评委用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 四 章 开 标 、 评 标 和 中 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应当在截标后的规定时间内公开进行;开 标 地 点 应 当 是 招 标 文 件 中 预 先 确 定 的 地 点 。 第二十七条 工程建设项目开标,由招标组织单位(专业代 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其他专项资金项目、物 资采购开标,由评标委员会主任主持,各投标人按抽签顺序依 次 参 加 。 工程建设项目开标时,由各投标人代表和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 件的密封情况,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按次 序在监督人员监督下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期、 质量、主要材料数量等商务条款内容;其他专项资金项目、物 资采购开标时,由投标人自己拆封投标文件,由工作人员在监 督人员的监督下宣读投标报价、质量、交货期、质量保证期、 售 后 服 务 和 投 标 文 件 的 其 他 内 。 第二十八条 议 记 开标的程序、监督、记录应当规范、真实,会 录 应 存 档 备 查 第二十九条 责 评标工作由招标组织单位组织,评标委员会负 容 。 。 评标活 动必须 坚持 公平、 公正、 科学、 择优的 原则。 评标委员会由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建设(使用)单位代表和有 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评委人数 为七人以上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 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公司领导原则上不进入评委会。 前款专业人员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 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 经进入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或更换。 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第三十条 评委的产生由监督人员在开标前 2 小时内从相对 应的专业评委库中随机抽取并逐一通知。技术特别复杂、专业 性特别强的项目,随机抽取的评委难以胜任的,可由公司直接 确定或向社会选聘。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委民主推选或由公司 招标领导小组确定,但项目建设(使用)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 代表一般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 第三十一条 评标应在全封闭环境中进行。评标前应由有关 专业人员或技术答疑人员对评委进行短时间专业培训,简要说 明应注意事项。 第三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认真审查各投标文件是否对招 标文件所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做出了响应,未能响应的应作废标 处理。 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 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 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 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 标底。评标工作结束后,评委会应当向招投标组织单位提出书 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评标报告应由监督人员和评委会成员共同签字后才可生效。评 标报告经招投标组织单位审核后,由招投标组织单位向公司招 投标领导小组汇报,由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确定中标人。 第三十四条 评委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 德,不得向投标
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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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08-09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