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相关知识 1. 招投标的法律、法令依据 1999 年 8 月 30 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 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以下简称 《招标投标法》 ),于 2000 年 1 月 1 日 起施行。 2017 年 12 月 27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进行了修 正。 2011 年 11 月 30 日,国务院第 183 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以下简称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于 2012 年 2 月 1 日起施行。 根据 2017 年 3 月 1 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 进行了第一次修订; 根据 2018 年 3 月 19 日国务院令第 698 号《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 行政法规的决定》,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2002 年 6 月 29 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 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2003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2014 年 08 月 31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 《关于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 >等五部法律的决定》修正。 国家九部委局 《标准招标文件》,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国家发改委 10 号令 ,2018 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财政部 87 号令 ,2017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 财政部 94 号令, 2018 年 3 月 1 日起实施。 2. 工程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2.1 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2.1.1 招标范围 ( 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 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1 / 19 。 如果某项目资金来源既不属于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 资,又不属于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 援助资金, 但该项目为关系社会 公共利益、 公众安全的大型基础设施、 公用事业项目, 则该项目属于依法必须进 行招标的范围。 (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 国有资金投资 或者 国家融资 的项目,包括: 1)使用预算资金 200 万元 人民币以上, 并且 该资金 占投资额 10%以上的项 目; 2)使用 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资金 ,并且 该资金 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 的项目。 ( 3)使用 国际组织 或者 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 的项目。 2.1.2 规模标准 落在“招标范围”以内, 并且 达到以下之一的( 4—— 6),才必须招标(同时满 足范围 +规模): ( 4) 施工 单项合同 估算价在 400 万 元人民币以上。 ( 5)重要 设备、材料 等货物的采购, 单项合同 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 6)勘察、设计、监理等 服务 的采购, 单项合同 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 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 必须招标。 全国执行统一的招标范围与规模 ,不再允许各省自设。 2.2 两阶段招标 对技术复杂 或者 无法精确拟定技术规格 的项目,招标人可以分两阶段进行招 标。 第一阶段,投标人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的要求提交不带报价的技术 建议,招标人根据投标人提交的技术建议确定技术标准和要求,编制招标文件。 第二阶段, 招标人向在第一阶段提交技术建议的投标人提供招标文件, 人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包括最终技术方案和投标报价的投标文件。 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 2 / 19 投标 招标人要 2.3 可以不进行招标的项目 ( 1)涉及国家安全、 国家秘密、 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 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 不适宜 进行招标; ( 2)需要采用 不可替代 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 ( 3)采购人依法 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 ; ( 4)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 提供; ( 5) 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否则将影响施工或者功能配套 要求; ( 6)国家规定的其他特殊情形。 3. 确定招标方式和发布招标信息 3.1 确定招标方式 招标方式包括 公开招标 和 邀请招标 。 3.1.1 公开招标 也称为无限竞争性招标。 3.1.2 邀请招标 也称为有限竞争性招标, 由招标人选择 三家以上 具备承担施工招标项目的能 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承包商,向其发出投标邀请,由被邀请的承包商投标竞争, 从中选定中标者的招标方式。 依法必须进行公开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或者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技 标人可供选择; ( 2)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 ( 3)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的比例过大。 3.2 发布招标信息 ( 1)招标公告和投标邀请书 发布招标公告是公开招标的第一个环节。 3 / 19 实行公开招标 的工程项目, 应当在报刊、 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上发布招标 公告。实行邀请招标 的工程项目,应当向三家以上特定的承包商发出投标邀请书。 采取资格预审的, 招标人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 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 "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 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 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除在上述发布媒介发布外, 招标人或其招标代 理机构也可以同步在其他媒介公开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 但应确保公告内容 一致。 4. 投标申请人资格审查 4.1 资格审查方式 资格预审 和 资格后审 。资格预审是指在投标前对潜在投标人进行的资格审 查。 4.2 资格审查内容 ( 1)具有独立订立合同的权利; ( 2)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包括专业、技术资格和能力,资金、设备和其他物 质设施状况,管理能力,经验、信誉和相应的从业人员; ( 3)没有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被取消,财产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 4)在最近三年内没有骗取中标和严重违约及重大工程质量问题; ( 5)国家规定的其他资格条件。 资格审查时,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 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不得对潜在技标人或者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4.3 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情形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 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 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 1)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技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 2)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 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4 / 19 ( 3)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 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 4)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 5)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 6)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 者组织形式; ( 7)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5. 招标文件编制与发放 5.1 招标文件编制原则 ( 1)招标文件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避 免出现招标文件发售、澄清或者修改、投标文件递交时限少于法定时限等情况。 ( 2)招标文件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 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 3)招标文件必须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招标人向投标人提供的工程情况,特 别是工程项目的审批、资金来源和落实等情况,都要确保真实和可靠。 ( 4)招标文件内容应当完整,文字应当严谨、规范,避免出现文件前后不一致、 条款存在歧义或者重大漏洞等现象, 损害招投标当事人的利益。 例如,招标文件 介绍的工程情况和提出的要求, 必须与资格预审文件的内容相一致; 招标文件要 能清楚地反映工程的规模、 性质、 商务和技术要求等内容, 设计图纸应与技术规 范或技术要求相一致,使招标文件系统、完整、准确。 ( 5)招标文件应当针对招标项目技术、经济特点和实际需求编制,拟订的投标 人资格条件和评标办法要保证充分竞争及科学择优, 合同条款要考虑发包人和承 包人之间风险的合理分担、招标人对项目风险的管理能力和意愿等因素。 5.2 招标文件发放 5.2.1 发放时限 自招标文件出售之日起至停止出售之日止, 出后,不予退还。 5 / 19 最短 不得少于 5 日。招标文件售 5.2.2 投标文件编制时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 件截止之日止,最短 不得少于 20 日 。 5.2.3 招标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 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至少 15 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15 日的, 招标人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5.2.4 对招标文件的异议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 10 日前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3 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 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6. 编制工程 标底 或最高投标限价 6.1 编制 招标人可根据项目特点决定是否编制标底。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招标人 编制或报审标底, 或干预其确定标底。 一个招标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招标项 目可以不设标底,进行无标底招标。 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 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最高 投标限价的计算方法。 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 6.2 标底保密及使用要求 工程标底编制完成后应及时封存, 在开标前应严格保密, 所有接触过工程标 底的人员都有保密责任,不得泄露。 对设有标底的招标项目, 招标人应当在开标时公布标底。 标底只能作为评标 的参考,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 底上下浮动范围作为否决投标的条件。 6 / 19 也不得以投标报价超过标 7. 组织踏勘现场与投标预备会 7.1 现场踏勘 招标人根据招标项目的具体情况, 可以 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项目现场, 但招 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潜在投标人自行负 责。潜在投标人在踏勘现场中如有疑问, 应在招标人答疑前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 提出,以便于得到招标人的解答。 潜在投标人踏勘现场发现的问题, 招标人可以 书面形式答复,也可以在投标预备会上解答。 7.2 投标预备会 是否组织投标预备会, 何时组织投标预备会, 由招标人依据项目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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