能源有限责任公司招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标法》及 总 则 为规范公司招标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 股份有限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 办法。 第二条 能源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招投标活动按类型分 为工程项目和非工程项目招标活动。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工程、物资设备采购、咨询、服务等一 切工程项目和非工程项目招标活动, 并遵循公开、 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 的原则。 第二章 第四条 管理机构及职责 公司作为招标人,履行招标人的职责和义务,对招投标过 程及结果负责。 第五条 公司设立招投标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对公 司范围的招投标活动进行统一管理。 第六条 招投标领导小组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审查公司招标计划; (二)负责审定公司项目招标方案、招标方式; (三)负责审定公司评委库人员及评标委员会人员构成; (四)负责定标事宜; (五)研究解决招标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七条 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招标计划的汇总、审查和上报; (二)负责组织审查各类招标方案和公司权限范围内的招标文件; (三)负责公司权限范围内的各类项目招投标活动的组织管理和日 常事务; (四)负责国内公开招标项目代理机构的委托; (五)负责公司内部评标专家库的建立、完善; (六)负责向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汇报招标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第八条 公司各单位或业务部门是招标活动的发起单位或部门,并 按照招投标办公室的要求开展具体工作。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招标计划的编制; (二)负责招标方案、招标项目技术文件的编制; (三)负责提供招标技术性的基础资料; (四)参与现场踏勘和技术答疑工作; (五)负责组织或参与设备技术协议签订工作; (六)参与招标文件的审查; (七)配合招投标办公室参与组织开标、评标会议。 第九条 程监督。 公司纪检部门是招标的监督机构,负责招投标活动的全过 第三章 招标计划 第十条 招标计划分为三类:项目招标总体计划、招标年度计划、招 标实施计划。项目招标总体计划应当在初设批复后 30 日内编制上报,并 纳入到项目实施计划。招标年度计划应在每年最后一个季度内编制上报。 招标实施计划应在发售招标文件前 第十一条 15 日报送。 招标总体计划和年度计划应采用“一图一表”的形式, 即一张招标网络计划图和一份招标计划表。 基本内容包括: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开始时间、结束时间、招标预估金额等。 第十二条 招标实施计划应包括工程项目概况、内容、范围、投标 人资质要求、标段划分、招标方式、预计金额、初设概算金额、各阶段的 时间要求等内容。招标计划经批准后方可实施。 第十三条 招投标办公室将审批后的实施计划一式两份在招标前 2 日报公司纪检部门,并提出监督申请。 第十四条 单项招标金额在 500 万元(含)以上项目由公司纪检部 门在开标前 7 日向集团纪检监察部提出监督申请。 第四章 第十五条 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 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范围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 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价在 30 万元人民币以 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在 20 万元人民币 以上的; 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 、 (二)、 (三)项规定的标准,但总投资 额在 30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五章 第十六条 招标方式及审批 项目可采用五种招标 (采购)方式:公开招标、邀请招标、 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 第十七条 公开招标应作为公司主要的招标方式。重大工程项目建 设必须进行公开招标。 第十八条 建设项目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建设项目符合 第十五条规定的, 应当公开招标, 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经批准可以进行 邀请招标: (一)技术特别复杂或有特殊要求的; (二)可供选择的具备资格的投标人数量有限; (三)受自然资源或者环境条件限制的; (四)受地域以及时间限制的; (五)新技术或技术规格事先难以确定的; (六)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或物资设备的价值相比不经济的。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经批准可以不进行招标: (一)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有特殊保密要求的; (二)建设项目的勘察、 设计、施工、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或者其建筑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 (三)承包商、 供应商或者服务商提供者少于 3 家,不能形成有效竞 争的; (四)属于抢险救灾或以工代赈的项目;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招标方式的审批采用分级的方式进行,下列项目采用邀 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的由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批准: (一)施工单位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 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 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50 万元 人民币以上的。 上述项目以外的采用邀请招标或不进行招标的项目由公司招投标领 导小组审批。 第二十条 投资项目的招标工作应采用委托招标代理制,原则上委 托神华国贸公司及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采购中心代理, 织的年累计招标金额不得超过年度投资总额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自行组 5%。 竞争性谈判是对公开、邀请招标方式的补充,适用下 列情形: (一)当购买招标文件或者投标时间截止时投标人不足 3 家时,招标 人应优先考虑重新招标。 如因工程建设或采购需要, 招标人可申请将招标 方式变更为竞争性谈判, 但 200 万元以下项目招标方式变更为竞争性谈判 时需招投标领导小组批准后实施, 200 万元以上项目招标方式变更为竞争 性谈判时需中国神华能源股份有限公司批准后方可实施。 (二)技术特别复杂或者性质特殊, 不能确定详细规格或者具体要求 的。 第二十二条 询价采购只适用于货物规格标准统一、现货货源充足且 价格变化幅度小的货物类采购。 询价采购应编制采购文件, 采用密封报价、 现场比价的方式进行招标及评标工作。生产和工程建设有关的物资采购, 单项合同估价在 30万元及以上的,原则上应通过公开招标形式集中采购; 低于 30万元的零星采购,由物资供应中心拟订采购方式,报公司企管部备 案,经分管供应领导审批后组织采购。物资供应中心组织零星采购小组, 公司纪检人员监督。 第二十三条 单一来源采购适用下列情形: (一)必须保证原有采购项目一致性或者服务配套的要求, 从原供应商处添购,且添购资金总额不超过原合同采购金额 需要继续 15%。 (二)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商品。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化整 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六章 第二十五条 招标和投标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项目,除了在国家指定的媒介发 布招标公告外,还应当同时在中国神华能源股份公司规定的网站和公司网 站上发布。 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 拟邀请的投标人数量原则上不得少于招 标标段数的 2 倍。 第二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在接到招标委托后必须按国家的法律和 中国神华能源股份公司有关制度规定发布招标公告、 进行资格审查、 编制 招标文件、组织开评标并对有关资料进行收集整理、归档。 第二十七条 投标人资格审查分为资格预审和资格后审。 (一)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进行项目公开资格预审的, 标代理机构对所有拟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发售标书时由招 招标人不再组织审 查; (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不进行项目公开资格预审的, 招标代理机构对所有拟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初步审查, 发售标书时由 招标人组织相关 业务部门进行审查; (三)公司自行组织招标的项目, 发售标书时由招标人组织相关业务 部门对所有邀请的投标人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招标工作结束后, 招投标领导小组根据招标情况确定是否对中 标候选人进行资格后审。 需要后审的由招投标办公室组织相关的业务部门 进行后审; (五)进行资格预审的, 一般不再进行资格后审, 但招标文件另有规 定的除外。 (六)资格审查时,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投标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 不得实行地区和行业歧视。 第二十八条 各招标参与单位应当保证招标过程的公正、公平,不 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 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 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第二十九条 招标主管部门或委托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招标项目的特 点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符合国家及中国神华能源股份公司相关规范 性文件,招标文件中的各项技术标准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及中国神华能 源股份公司规定。 第三十条 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投标时限,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售之 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原则上不得少于 第三十一条 20 日。 招投标办公室可根据项目特点与业务部门共同商定是 否编制标底并报请领导审批。 项目设有标底的, 必须由分管业务部门编制 或委托编制标底,标底必须严格保密。 第三十二条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 标文件无效, 招标人应当拒收。 提交投标文件的投标人少于 3 家(单一来 源和竞争性谈判采购方式除外) ,招标方应当修订招标文件,重新进行招 标。 第三十三条 招标项目金额在 1000 万元(不含 1000 万元)以上的 招标文件需经招投标领导小组研究确认;招标项目金额在 1000 万元以下 的招标文件需经业务分管领导、招投标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审查确认。 第七章 开标、评标和定标 第三十四条 招标人应依法组织并进行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 第三十五条 招标人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评 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 的要求, 建立内部和外部评标专家库, 依 法组建评标委员会,对投标人的投标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 能够最大限度地满足招标文件中规定的各项综合评价标准。 (二) 能够满足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并且经评审的投标价格最 低;但是投标价格低于成本的除外。 第三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 组成,成员人数为 5 人以上单数, 其中技术、 经济等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 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一)公司自行组织招标的项目由招投标办公室负责组建评标委员 会。评标委员会成员在纪检部门监督下从内部和外部评标专家库随机抽取 产生; (二)委托代理招标的项目, 业主评委在纪检部门监督下, 从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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