销售人员提成及补助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条 目的 为实现公司经营目标,更好的激发销售人员的工作积极性,以业绩 为导向,按照按劳分配的原则,规范销售人员的工资管理及提成办法, 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市场销售人员。 第三条 管理职责 (一)营销中心负责销售人员考核标准的制定、考核数据的统计、 报审工作; (二)财务中心负责销售人员销售数据的统计及提成发放; (三)人力资源部负责提成方案的修订、颁布、监督执行工作; (四)总裁负责提成方案及考核方案的审批。 第四条 转正标准 (一)销售人员当月完成最低销售任务,下月即可转正。三个月内 未签单者,视其所跟踪项目情况,决定是否延长试用期或辞退。 1、项目跟踪要求:平均每月不低于**条客户拜访信息(含重复拜 访)。 2、客户拜访信息分类标准: A:一个月内可以出单 B:三个月内可以出单 C:六个月内可以出单 1/5 D:半年以上可以出单 (二)试用期内,没有能够完成月最低任务量,按照拜访信息质量 决定是否转正,其中单月**条拜访信息中,A 类要达到 5 条以上,或者 B 类达到 30 条以上即可转正。 第五条 非政府财政拨款项目提成标准 (一)试用期提成标准 1、试用期最长三个月,每月最低任务销售额为 10 万元,低于 10 万 元当月无提成,但可连续两个月或三个月累计计算,累计数额超过 10 万 元时,可以计算提成,提成点为 1.5%; 2、试用期单月任务在 10 万元—30 万元,提成点为 2%;超过 30 万 元,按转正后标准执行。 3、试用期内如果第一个月销售额不足 10 万元,但第二个月单月销 售额超出,则第一个月销售额按照 1.5%的标准计提,完成任务的当月按 转正后标准计提。 例如:第一个月销售额为 5 万元,第二个月销售额为 20 万元,则提 成额计算公式为: 提成额=50000*1.5%+200000*2%=4750 4、试用期内如果前两个月销售额总计不足 10 万元,第三个月单月 销售额超出,则前两个月累计销售额按 1.5%的标准计提。 例如:第一月销售额为 3 万元,第二个月销售额为 5 万元,第三个 月销售额为 15 万元,则提成额计算公式如为 提成额=(30000+50000)*1.5%+150000*2%=4200 (二)转正后提成标准 2/5 1、单月销售额 30 万元以下,提成点为 2%; 2、单月销售额 30 万元-100 万元,提成点为 2.5%; 3、单月销售额 100 万以上,提成点为 3%。 (三)提成计算方式 销售任务额完成情况按照合同签订额计算,提成按照当月实际回款 数予以计算支付。 例如:当月单个项目签订销售合同额为 80 万元,当月全部项目合同 额累计低于 100 万,当月回款额为 50 万元时,提成计算公式为: 提成额=500000*2.5%=12500 元 如果当月签订若干个项目合同总额超过 100 万元,则提成标准提高, 提成计算公式为: 提成额=500000*3%=15000 元 (四)部门经理提成组成 销售部门经理提成标准:月度基本任务:50 万元 1、个人提成:部门经理个人签单提成标准 3%。 2、管理提成:按季度核算,所管理部门业务人员季度销售总额在 50 万及以下提成 3%,50 万以上 2%,计算部门销售总额时部门经理个 人签单数不计入部门提成总额。 (五)销售溢价提成 项目由公司统一定价,销售人员除按照合同签订额计算提成后,合 同签订额超出公司定价的溢价部分,扣除溢价部分税费以后,按 40%标 准计算提成,该部分提成中另提取 20%支付给部门经理,做为管理补贴。 例如:项目合同签订,合同金额为 100 万,实际回款 100 万,按公 3/5 司定价为 80 万,合同溢价 20 万,溢价部分税费扣减,则业务人员提成 计算公式为: 提成额=1000000*3%+(200000—溢价部分税费)*40%*80%= 83120 元 部门经理管理提成公式为: (200000—溢价部分税费)*40%*20%=13280 元 第六条 政府财政拨款项目提成方式 (一)政府财政拨款的招投标项目提成标准:按照项目合同总额扣 除所有的成本费用后纯利润的 10%计提,计算提成时间以除质保金外款 项全部收回为准。 (二)该类项目不计入部门经理季度管理提成总额。 (三)因销售需部门协同完成,部门员工仅提供信息,由部门经理 具体实施谈成的项目,提供信息人员提成比例为纯利润的 2%,部门经 理提成比例为 8%。 (四)若项目由营销人员独立完成,则提成比例为纯利润的 8%, 部门经理提成比例为 2%。 第七条 人员晋升 营销人员销售能力突出,连续三个月每月销售额达 50 万以上,可提 升至部门经理,公司统一配备下属营销人员,享受部门经理待遇。 前期市场开拓,待发展成熟,外省成立分公司,优秀部门经理可提 升为分公司总经理,负责其他省区的管理工作。 第八条 人员离职遗留项目 公司营销人员离职,不再计发项目提成,遗留项目信息由部门经理 4/5 负责分配,指定专人跟踪,享受正常提成。 第九条 业务人员出差补助标准按照公司相关差旅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营销人员自有车辆者,当月完成最低业务量者,除给予正常 提成外,享受交通补贴,完不成任务者不予发放。 第十一条 营销人员话费标准为每月 200 元,按相关财务规定持票报 销,超出部分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 公司非营销人员销售提成为 3%,公司不再负担其他支出。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情况,每季度进行销售评比,销售指标完成 较好者,公司将给予一定的现金奖励或物质奖励。年终评选优秀销售人 员将由总裁亲自颁发重奖。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间如有修订、调整,另 行通知。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负责最终解释。 5/5
08 -销售人员提成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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