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管理制度 1. 总则 1.1 目的 为进一步加强公司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保障公司生产经营的资金需 求,建立以集中适度、安全高效、监管到位为目标的资金管理体系,确保资金 使用的安全、及时、规范和高效,根据《企业内部控制基本规范》的要求,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中的货币资金管理是指公司所拥有或控制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 货币资金。 1.2 作用 1.2.1 确保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避免因管理 不善而导致的资金损失。 1.2.2 通过编制资金计划,确保公司的收入、支出、销售及生产的资金安排都 在可控制范围之内。 1.2.3 确保资金的日常管理遵循国家法律法规,避免遭受外部处罚、经济损失 和信誉损失。 1.2.4 确保资金使用的安全、及时、规范和高效。 1.3 货币资金管理的原则 1.3.1 本制度遵循资金集中管理原则,即公司资金收入和支出均通过公司财务 部统一归集和拨付。 1.3.2 本制度遵循收支两条线管理原则,即公司各部门的收入应全额上缴财务 部,各部门所需支出应通过审批后由财务部支付。 1.3.3 本制度遵循内部牵制原则,即办理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需相互分离、 制约和监督。 1.3.4 本制度遵循定期轮岗原则,即对公司的关键财会岗实行每 3 年轮换一次。 1.3.5 本制度遵循先签订采购合同后编制付款计划原则,即公司要求大额的采 1 购付款应先签订合同,在采购合同签订后才可编制资金计划。 2. 资金管理责任体系 2.1 财务部是公司资金集中管理的综合管理部门。 2.2 出纳负责货币资金的支付办理和现金保管。 2.3 会计负责货币资金的会计记录及盘点。 3. 银行账户管理 公司账户由公司财务部统一管理,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及国家有关规 定,办理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不准出租、出借银行账号。 3.1 账户开立 各部门应提前 15 个工作日提出开户申请,报公司财务部复核,提交财务副 总审核,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办理银行账户开立手续。未经公司批准, 任何部门不得在任何银行或金融机构以任何形式开立银行账户。开户申请 内容包括开户原因、开户单位名称和地址、拟选金融机构等。 3.2 账户变更 公司各部门应提前 15 个工作日提出变更申请,经变更单位负责人核准,报 公司财务部复核,提交财务副总审核,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办理银行账 户变更手续。账户变更申请内容包括变更原因、账户变更单位名称和地址、 变更项目等。 3.3 账户撤销 公司各部门应提前 15 个工作日提出销户申请,经销户单位负责人核准,报 公司财务部复核,提交财务副总审核,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后,办理银行账 户销户手续。账户撤销申请内容包括撤销原因、销户单位名称和地址、账 户余额拟处理方案等。 3.4 账户使用要求 银行账户的使用实行印章分开管理制。公司财务专用章由财务副总管理或 由财务副总委托人管理,出纳私章由出纳管理,法人印鉴由财务副总受托 2 管理,具体按照《财务印鉴管理办法》执行。银行账户必须按国家规定开 设和使用,只供单位经营业务收支结算使用,严禁出借账户供外单位或个 人使用,严禁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帐套现;银行账户的账号必须 保密,非因业务需要不准向外提供。 4. 资金计划管理 4.1 资金计划编制体系 4.1.1 财务部是资金计划的责任部门,负责资金计划表的汇总及审查,对公司 的资金进行控制、分析及管理。 4.1.2 销售部是销售回款计划及销售费用计划的编制及执行部门,负责编制销 售回款计划表和费用开支计划表。 4.1.3 采购部门是采购资金计划及采购支出计划的编制及执行部门,负责编制 原材料采购支出计划表和费用开支计划表。 4.1.4 公司其他部门是资金计划的编制及执行部门,负责编制本部门的费用开 支计划表。 4.2 月度资金计划编制流程 4.2.1 财务部每月 20 日通知销售部、采购部及其他部门编制资金收入计划及资 金支出计划。 4.2.2 公司各部门应在每月 28 日前,向财务部提交本部门所编制的有关资金计 划表格。 4.2.3 财务部经理应在每月底前汇总《月度资金计划表》,向财务 副总提交公 司的《月度资金计划表》。 3 4.3 资金使用 4.3.1 资金使用的原则:资金使用实行“计划使用,总额控制”的原则,无资 金计划的部门,一般不得申请使用资金。 4.3.2 各部门应按已批准的《月度资金计划表》额度使用资金。 4.3.3 财务部应监督各部门按《月度资金计划表》使用资金,对于申请使用额 度超过《月度资金计划表》时,应在《支付审批单》或《费用报销单》 上予以标注。 4.4 资金监管与考核 4.4.1 资金使用分析:各部门每月应对本部门资金使用的情况与当月的费用计 划进行比较、分析,找出超支及节约的影响因素,明确责任,采取针对 性措施加以解决,保证资金使用的正常及有序。 4.4.2 资金使用反馈:财务部每月应对公司和各部门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统计 和分析,随时监控资金使用的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尽快查明原因,及 时汇报,以便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制止和纠正,做好资金计划执行的考 核工作。 4.4.3 资金使用的监督及检查:资金使用的监督及检查由财务部负责,主要内 容包括:各部门是否上报月度资金计划并获批准;各部门资金使用是否 超计划;资金使用是否存在越级审批现象;资金使用的原始凭据报销手 续是否完备及是否合法、真实和有效;非正常资金使用(突发性开支和 超计划开支)是否获得批准。 4 5. 现金管理 5.1 现金使用范围 财务部需认真执行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理》的规定,不属于现 金开支范围的业务应当通过银行办理转账结算,禁止编造用途套取现金。财务 部可在以下范围内可以使用现金结算: 5.1.1 职工津贴,劳务报酬、差旅费、福利费、其他零星支出。 5.1.2 向个人支付的各种补偿费用。 5.1.3 无银行结算条件的单位或城市居民的劳务报酬和购买物资的款项。 5.1.4 不足结算起点的零星支付款项 5.1.5 中国人民银行确定需要支付现金的其它支出。 5.2 库存现金的余额管理 5.2.1 公司对库存现金应实行限额管理,库存现金余额不得超过人民币 5000 元,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5.2.2 财务部需认真执行库存现金限额规定,禁止超出限额使用现金,凡因超 过库存限额而造成的损失,由当事人负责赔偿;存放现金的设备应该选 择安全性能优良的保险柜。 5.3 现金收付业务的日常管理 5.3.1 公司由出纳人员负责办理现金收付和保管工作,实行钱帐分管。即出纳 人员应根据会计人员编制的,审批手续和原始凭证完整的现金收付凭证办 理现金收付,并负责登记现金日记帐,但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 , 以及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帐目的登记工作。同样,会计人员也不 得兼管出纳工作。做到每一笔现金收支业务都由两个以上的人员分工负 责,相互制约。 5.3.2 现金出纳,必须严格遵守有关业务手续制度,即收支现金必须有凭有据 , 符合财经纪律和财务制度规定;收支现金,收支双方必须当面点清细数 , 并进行复核,以防差错;收支现金后,必须在现金收支凭证上加盖有日 5 期的“现金收讫”或“现金付讫”戳记和出纳人员、当事人的签字或盖 章,以防重收重付。每日终了,应结出库存现金余额,进行帐实核对, 不准以“白条”抵库,发现现金余缺应及时列帐,并向上面领导逐级报 告,查明原因处理。 5.4 库存现金的盘点 财务经理会同出纳人员对库存现金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盘点,确保现金账 面余额与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作出处理。 5.4.1 盘点的步骤: 5.4.1.1 库存现金盘点,应于盘点日上下班未行收支前或当日下午结帐后办理。 5.4.1.2 在进行现金盘点前,应由出纳员将现金集中起来存入保险柜。现金存放 部门有两处或两处以上者,应同时进行盘点。 5.4.1.3 由出纳员根据现金日记账结出现金余额。 5.4.1.4 出纳盘点保险柜的现金实存数,会计进行监督,出纳编制一式二份(出 纳一份、会计一份)的“库存现金盘点表”,分币种面值列示盘点金额。 5.4.1.5 盘点金额与现金日记账余额进行核对,如有差异,应查明原因在库存现 金盘点表上作出记录,并根据相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由盘点人、监盘 人签字确认,并报财务副总审批。 5.4.1.6 会计根据审批后的库存现金盘点表进行账务处理。 5.4.2 差异分析及处理 盘点人和监盘人应查明盘点中出现的问题,分析库存现金盘盈或盘亏的原因, 并根据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 5.4.2.1 对超限额保管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 5.4.2.2 对出现的长、短款问题,应查明原因并追究当事人责任。 5.4.2.3 对尚未入账的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收、付凭证,应按规定及时入账,以 保证会计信息的真实准确。 6 5.4.2.4 对不符合财务制度规定的借条,应要求追回款项。对白条开支,应说明 原因,并要求其换取正式票据。 6. 银行存款管理 6.1 银行存款使用范围 公司经济活动所发生的一切货币支付业务,除前述规定中列明的可使用现 金直接收支的业务外,其他一切业务都必须按银行结算办法的规定,通过 银行账户进行转账结算;公司收入的一切款项,除国家另有规定外,都必 须当日送存银行;同时单位除按银行规定的企业库存现金限额,保留一定 的库存现金外,超过限额的现金都必须存入银行。 6.2 银行存款收付业务日常管理 6.2.1 公司财务部对各种票据,必须认真保管,使用时要按编号顺序登记。如 有遗失,必须及时向开户行办理挂失手续,报法院登报声明;并对责任 人视情节及损失额度给予相应处罚,具体见《银行票据管理制度》。 6.2.2 签发支票必须盖有公司财务专用章和有关负责人印鉴 (与银行留存的印 鉴相同) 方为有效,财务专用章和有关负责人名章应分别指定专人保管, 不得由一人统一保管使用,具体见《财务印鉴管理制度》。 6.2.3 公司发生结算业务,可以根据情况,按照中国人民银行颁发的《银行结 算办法》的规定,采取适用业务需要的结算方式办理银行结算业务。公 司应当严格遵守银行结算纪律,不得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 票,套取银行信用;不得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 票据。 6.2.4 出纳应根据会计人员编制的,审批手续和原始凭证完整的银行存款收付 款凭证,签发银行结算单据。银行印鉴保管人应对签发的银行结算单据 进行复核,复核金额与银行收付款凭证是否相符,审批手续是否完整等 内容,然后再加盖银行印鉴。 6.2.5 银行结算业务完成后应序时逐笔登记银行存款日记账,不准多笔汇总登 7 记,也不准以收支差额记账
03-资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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