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管理制度 为加强××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资金内部控制和管理,确保 货币资金的安全性,提高货币资金的使用效果,降低公司财务风险, 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公 司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 本规定所称资金包括投资资金、融资资金、营运资金。 日常费用另行制定管理办法及报销制度。 1.投资资金是指对外风险和非风险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等资金支 出。 2.融资资金是指公司为了弥补经营过程中的资金缺额,向金融机 构或其他法律允许的主体借入资金。 3.营运资金是指流动资产减去流动负债后的余额,主要包括货币 资金、有价证券、应收账款、存货等。采购资金、应收预付、其他 往来为重点管理方面。 第二条 公司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分级授权管理体系,各部门按 1 照制度规定的授权及职责履行资金管理权责。资本性支出由公司董 事长或授权总经理签批,经营性支出由公司总经理签批。 第三条 公司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资金管理制度。 第四条 资金预算管理 1.根据公司全面预算管理的要求,公司每年 9 月份开始按照公司 整体未来发展规划和下年度经营计划制定下年度整体资金预算,各 部门也应根据自身实际做好本单位资金预算,且部门资金预算应与 公司的整体资金预算保持一致。 2.为提高公司经营效益,各部门除应按年度编制资金预算外,还 应逐月编列资金预算表上报公司,由公司统筹计划使用。 3.预算内的支出,可以根据授权范围,由相关负责人审核批准使 用;超过预算的支出,应由业务部门提出追加预算,按预算批准程 序批准后执行。 第五条 投资资金 1.在一年内购买重大资产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 30% 2 的事项,需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占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20%(含)至总资产 30%(含)之间的投资事项,由股东会以普通决 议通过。 2.根据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审议决定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 20%以下的投资事项。 3.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总经理签署在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内 单台设备不超过 50 万元的购置协议,并在确保不超出投资计划总 额的前提下对购置项目进行不超过总投资费用 10%的调整。 4.证券投资须经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决议通过。通过后,由投资 部提交投资报告,经财务总监审核签字,报董事长或授权总经理签 字同意后,方可由财务部拨出款项到相应的专门账户。 第六条 融资资金(募集资金除外) 1.公司融资事项,由资金使用部门提出申请,经财务总监、总经 理审核同意后,由总经理办公室根据审批权限分别报公司董事长、 董事会及股东会审议。 3 2.发行公司债券须由股东会做出决议。 3.董事会在股东会授权范围内,对公司资产抵押、流动资金贷款 等事项做出出决议。 4.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总体授信范围内的流动资金贷款,由董事长 审批。 5.总经理签署在年度流动资金计划内的短期流动资金贷款协议, 其他融资协议须由董事长签署。 第七条 营运资金 1.营运资金的使用,经业务部门负责人和分管副总经理审核签字, 报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付款;5 万元以上另需财务总监审核签字, 再报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付款。 2.公司内部资金划拨,由财务部门负责人、财务总监审核签字, 报总经理签字同意后方可付款。 第八条 关联方资金往来 1.公司不得进行以下任何一项资金往来: (1)无偿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 4 他资产; (2)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向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商 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3)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资金、 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 (4)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或者无正当理由为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 (5)无正当理由放弃对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权或承担股东 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债务。 2.公司与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之间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 他资产的交易,应严格按照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制度履行董事会、 股东会审议程序,关联董事、关联股东应当回避表决。 3.控股股东应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不得利用其控制地位, 以关联交易、利润分配、资产重组、对外投资、资金占用、借款担 保等方式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5 4.公司董事会建立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 现控股股东侵占公司资产应立即申请司法冻结,凡不能以现金清偿 的,通过变现股权偿还侵占资产。公司董事长作为“占用即冻结”机 制的第一责任人,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协助其做好“占用即冻 结”工作。对于发现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协助、纵容控股股东及 其附属企业侵占公司资产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 任人给予通报、警告处分,对于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向股东大会提 出罢免议案。 第九条 货币资金的管理遵循国务院、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外汇管理局等主管部门颁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银行结 算办法和外汇管理办法等各种法规和规章,正确使用各种银行结算 工具,按照规定核定库存现金限额,按现金收付范围使用现金。 第十条 财务部设专职出纳员,负责办理货币资金的收付业务。 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 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并根据公司具体情况进行岗位轮换。 6 第十一条 经办人应当在职责范围内,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 理货币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货币资金业务, 经办人员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第十二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货币资金支付业务。 1.支付申请:公司有关部门或个人用款时,应当提前向审批人提 交货币资金支付申请,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预算、支付方式等 内容,并附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 2.支付审批:审批人根据其职责、权限和相应程序对支付申请进 行审批。对不符合规定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3.支付复核:复核人应当对批准后的货币资金支付申请进行复核, 复核货币资金支付申请的批准范围、权限、程序是否正确,手续及 相关单证是否齐备,金额计算是否准确,支付方式、支付单位是否 妥当等。复核无误后,交由出纳人员办理支付手续。 4.办理支付:出纳人员应当根据复核无误的支付申请,按规定办 理货币资金支付手续,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 7 第十三条 按照现金管理规定,库存现金只能用于工资支出,个 人福利劳保支出、差旅费、零星开支、备用金及银行结算金额起点 以下的小额款项。其他特殊情况需经总经理和财务部批准后方可使 用现金。超过库存限额的现金应及时存入银行。 第十四条 严格按照《支付结算办法》等国家有关规定,加强银 行账户的管理,严格按照规定开立账户,办理存款、取款和结算。 第十五条 不准签发没有资金保证的票据或远期支票,套取银行 信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 取银行和他人资金;不准无理拒绝付款,任意占用他人资金;不准 违反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 第十六条 空白票据由专人保管,保管票据的人员不得同时保管 银行的全部印鉴章。设备查簿,连续记载票据的购买、使用和结存 情况,票据领用要有领用人签章。凡因填写错误而作废的票据,要 全部联次保存,不得撕毁,丢弃。 第十七条 财务专用章应由财务经理保管,个人名章必须由本人 8 或其授权人员保管。严禁一人保管支付款项所需的全部印章。按规 定需要有关负责人签字或盖章的经济业务,必须严格履行签字或盖 章手续。 第十八条 财务部负责人负责事前稽核工作,根据公司年度经营 计划、各部门编制的经营计划、成本费用计划、专项投资计划进行 全面的事前稽核;专职稽核人员负责经常性稽核,现金凭证必须经 专职稽核审核后方能交出纳作收、付款依据,银行凭证和转账凭证 的各项经办、审批手续齐全后经相关核算员事中审核并进行账务处 理,再由专职稽核人员审核后,方能进行登账及报表的编制工作。 第十九条 定期和不定期地进行现金盘点,确保现金账面余额与 实际库存相符。发现不符,及时查明原因,做出处理。 第二十条 设专人定期核对银行账户,每月至少核对一次,编制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使银行存款账面余额与银行对账单调节相符。 如调节不符,应查明原因,及时处理。 第二十一条 每月将票据的使用情况与银行对账单有关记录一一 9 核对,做到账证相符,防止空白票据的遗失和被盗用。 第二十二条 按月检查、清理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加强货币资金收支业务的内部审计。货币资金的管 理纳入公司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定期审计货币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的执行情况,审计货币资金的收入、支出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合理 性,审计货币资金保管的安全性。 第二十四条 建立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资金往来定期汇 报制度。 第二十五条 各部门应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定明确的资金支付审 批权限和程序,各项资金的支付必须严格按规定权限和程序审批。 对于未经规定程序审批或超越权限审批的款项,出纳人员不得支付 资金,其他财务人员不得办理有关财务事项。付款申请需提交相关 证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由董事会负责解 释。 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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