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维护学校权益,防止无形 资产流失,提高无形资产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保障和促进学 校事业发展,根据《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财政部 第36号令)、《教育部直属高等学校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 xxx、《高等学校知识产权保护管理规定》(教育部第 3号令)、 《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xxx等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所属各单位,以及以学校名义设立 的各种机构。 第三条 学校无形资产是指学校所拥有的不具有实物形态而主 要以知识形态存在,能为学校提供某种权利或优势的资产,主要 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土地使用权、特 许经营权、校誉、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等。 第四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制,建 立健全规章制度;明晰产权关系,保障无形资产的安全和完整; 加强无形资产的创造、管理、保护和运用,促进其价值的转化; 规范无形资产使用、处置行为,提高无形资产的使用效益;监督 无形资产在经营活动中的保值增值。 第五条 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要内容是:无形资产的范围界 1 定、分类和入账价值的确认和计量;无形资产的增加、使用、处 置;无形资产的清查盘点;无形资产的账务处理;无形资产产权 收益管理等。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校无形资产实行“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由学校无形资产管理的主管部门、归口 管理部门、使用单位组成的无形资产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无形 资产管理岗位责任制度。 第七条 资产管理与后勤处是学校无形资产的主管部门,对学 校无形资产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制定学校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和监 督检查; (二)会同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无形资产技术鉴定,办理无 形资产 的产权确认手续; (三)登记无形资产明细分类账; (四)审核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转移和处置的报批报备手 续; (五)组织对无形资产的清查、登记、统计汇总及监督检查 (六)监督无形资产在经营活动中的保值增值; (七)其他相关工作。 2 第八条 学校有关部门按无形资产分类对其所涉及的无形资产 实行归口管理: (一)资产管理与后勤处负责商标权(校名、校徽等)、著 作权、土地使用权、校誉、商誉、特许经营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 (二)科学技术处负责专利权、非专利技术等科技成果的管 理; (三)科技开发中心工业技术研究总院负责科技成果转化的 管理; (四)社会科学处负责人文社科类科研成果的管理; (五)经营性资产改革和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投资企业使用 学校无形资产(不含学校对企业投资的无形资产)的协调和管理 工作; (六)党委宣传部负责校园牌匾标识的使用审批和管理;负 责对微信公众平台、微博等新媒体平台的审批和管理; (七)大数据和网络管理中心负责互联网域名的管理和使用 (八)继续教育学院、基础教育办公室、白求恩医学部负责 相应层次以学校名义办学及合作中的无形资产管理; (九)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国际合作交流过程中涉外的无 形资产管理及中外合作办学中的无形资产管理; (十)学报、校报、校刊等出版单位负责其出版物所涉及的 无形资产管理; (十一)发展规划处负责《大学章程》的管理。 3 第九条 学校无形资产归口管理部门,负责本部门涉及的无形 资产的具体业务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组织落实国家及学校的无形资产管理规章制度,并制 定相应的管理规定、业务规范、实施办法或工作流程; (二)根据使用单位申请,协同主管部门组织无形资产技术 鉴定; (三)负责组织无形资产的清查、统计等工作,处理无形资 产争议和纠纷; (四)登记无形资产分类明细账; (五)办理无形资产的增加、转移、处置等审批手续; (六)检查、指导使用单位的无形资产管理工作; (七)负责利用学校无形资产进行投资的可行性论证及资产 评估; (八)每季度终了后10个工作日内向资产管理与后勤处报备 本部门涉及的无形资产情况。 第十条 学校无形资产使用单位负责对其使用的无形资产实施 日常管理,其主要职责: (一)建立并登记无形资产使用台账; (二)检查并报告无形资产的日常使用情况; (三)提出无形资产处置申请。 第三章 无形资产的范围和内容 4 第十一条 学校通过自创、外购、受赠、受让以及调拨、划拨 等形式取得的无形资产,依据国家法律、法规或者依法由合同约 定应界定为我校所有的无形资产,其所有权均属学校。 第十二条 外购无形资产要符合学校事业发展规划,经过充分 论证,严格审批程序,避免重复、盲目引进。 第十三条 学校承担或自行开发、研制的项目,凡符合法律保 护条件的,应依法及时办理申请或登记手续,取得相应权利,明 晰产权关系,依法确定学校作为所有者的权益和地位。 第十四条 学校无形资产主要包括: (一)专利权:指学校拥有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 设计专利; (二)非专利技术:指学校拥有的技术秘密等非专利技术成 果权; (三)商标权:指学校及其所属单位拥有的注册商标:校名 校标、服务标记、标志物、图形等; (四)著作权:指学校对其职务作品依法所享有的权利; (五)土地使用权:指学校依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 (六)特许经营权:是指学校所属经济实体在某一地区经营 或销售某种特定商品的权利,或是依法取得他人商标、专利技术 的权利; (七)校誉、商誉:指学校的社会声誉,学校有声望的重点 单位、人物的名称及代表物,学校所拥有的未公开的技术、经营 5 服务、管理等信息,或在某方面的优势,使学校冠名权能为使用 者带来较多经济利益或社会效益的能力; (八)依法或合同约定由学校享有的其它无形资产。 第四章 无形资产的使用 第十五条 拟使用学校无形资产的单位应向无形资产归口管 理部门提交使用申请。申请应注明使用单位的名称、地址以及使 用的资产、期限等。报归口管理部门审核,经主管校领导审批后 报主管部门备案。必要时提交校长办公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申请单位持审批后的申请书与归口管理部门(以学 校名义)签订使用协议,具体约定使用事项。协议经主管部门审 核备案。 第十七条 利用学校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应当符 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归口单位应加强可行性论证、法 律审核和监管,做好风险控制和跟踪管理,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 值。 第十八条 利用学校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的审批权 限,按照《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科技 成果转化的,按照《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 定执行。 第十九条 利用学校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要明晰 产权关系,实施产权管理。 6 第二十条 利用学校无形资产对外投资、出租、出借取得的收 益应纳入学校预算,统一核算,统一管理。 第二十一条 对使用学校校名(含简称、字样)、校标(含校 徽及其他标记)的单位,归口管理部门应每年严格审查其资格、 资信,报主管部门审核备案;用于经营或对外服务的,要签订合 同,合理取费,定期检查。对损害学校权益的,应及时收回。 第二十二条 由无形资产管理相关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确 定无形资产使用的收费标准。必要时应请有关机构对无形资产的 价值进行评估。 第二十三条 无形资产的使用发生产权纠纷时,首先应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请求有关部门调解处理或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解 决。 第二十四条 归口管理部门向主管部门申报无形资产使用事 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 归口管理部门应当对无形资产实行专项管理, 并在单位财务报告中披露相关信息。 第五章 无形资产的处置 第二十六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是指学校对无形资产进行产权 (含所有权、使用权)的转移或成果的转让等行为,包括转让、 出售、报废等。 第二十七条 处置无形资产必须组织专家进行论证、技术鉴定 7 并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进行评估,评估价格达到学校招投标标 准的应进行招投标。 第二十八条 处置无形资产应严格履行审批程序,杜绝处置过 程中的流失和违规。无形资产处置的审批权限,按照《大学国有 资产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涉及科技成果转化的,按照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发生产权纠纷时,首先应协商解 决;协商不成的,请求有关部门调解处理或通过法律手段进行解 决。 第三十条 无形资产的处置收入必须纳入学校统一核算、统一 管理,并按照政府非税收入管理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 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涉及科技成果转化的资产处 置,按照《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暂行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归口管理部门向主管部门申报无形资产处置事 项,应对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准确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无形资产在发生自行开发、外购、受让、转让、 许可,对外投资等行为以实际发生额计价;按规定必须评估的, 经法定机构评估后,才能计价。 第三十三条 学校对无形资产摊销的方法,按权责发生制政府 综合财务报告制度的相关要求实施。 第六章 无形资产的清查、报告和账务管理 8 第三十四条 学校建立健全无形资产清查制度,定期进行全面 清查。对盘盈、盘亏的无形资产应及时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并按 规定做出处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定期对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进行检查,若发 现有充足理由确信该无形资产不能达到预期收益或账面价值已超 过可收回金额的情形时,应对无形资产的可收回金额进行估计并 登记无形资产的备查账簿,在无形资产的报告中予以披露;若因 该无形资产已被其他新技术替代或不再受法律保护等情形,不能 给学校带来利益时,应按规定的程序将无形资产的账面价值予以 转销。 第三十六条 学校建立逐级、定期报告制度,及时掌握无形资 产的使用和运营情况。无形资产使用单位应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 和期限对其占有使用的无形资产的存量、状态等向归口管理部门 做出报告。对造成无形资产损失的重大事件应及时上报学校主管 部门。 第三十七条 学校按照会计核算要求设置以下无形资产账簿: (一)财务处设置无形资产财务总账; (二)资产管理与后勤处设置无形资产总分类、分户明细账 (三)归口管理部门设置备查账簿。 明细账应按品种设置账户,按类设置汇总账页,反应各种各 类无形资产数量和金额,应登记名称、有关证书编号、有效期限 和资产编号等内容,由使用人员承担日常管理责任。 9 第三十八条 无形资产的各级账务管理人员应每年对账一次, 确保账账、账实相符。 第三十九条 无形资产在未产生经济价值时,采用统计进行调 查和登记,由主管部门与归口管理部门分别设立备查账。当无形 资产产生价值或投入资金产生成本和费用时,应进行会计核算。 第七章 无形资产监督和奖惩 第四十条 主管部门会同归口
01-【管理制度】-06-大学无形资产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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