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资金存放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确保集团公司资金存放管理工作科学规范、公正 透明、廉洁高效的有序开展,根据《**市属国有企业资金存放管 理办法(试行)》(**国资〔2020〕1 号),结合集团公司实际, 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集团公司本级及其所属国有独资、控 股企业(集团公司所属国有独资、控股企业以下简称“所属企 业”)。 第三条 本细则所指的资金是指集团公司在各类金融账户中 存放的所有资金,包括银行贷款资金、直接融资资金、专项资金、 经营性资金等。 本细则所指的资金存放工作包括:资金存放战略合作金融 机构的遴选和更新;资金金融账户的新增、维护和注销;资金的 专户存放、竞争性存放和其他存放。 第四条 集团公司资金存放管理应遵循依法合规、公正透明、 安全优先、优化配置的原则。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五条 集团公司财务部门是资金存放工作的具体执行部门, 负责资金存放的管理与执行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负责研究编制资金存放实施方案; (二)负责编制招标(询价)文件、发布招标(询价)邀请 书等; (三)负责做好对响应金融机构的资格审查工作; (四)负责招标(询价)结果的通知和合同的签订; —1— (五)负责办理资金存放工作的资料整理和备查等工作; (六)负责资金存放日常维护工作; (七)接受集团公司的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 集团公司内审办是资金存放工作的监督部门,负责 资金存放工作的监督和评标专家库人员资格的审定。 第三章 战略合作金融机构 第七条 战略合作金融机构的首次遴选应以集团公司为统一 合作平台,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招标程序如下: (一)财务部门根据业务需求编制战略合作金融机构首次 遴选的具体招标实施方案,并报请集团公司审议; (二)财务部门根据审议结果发布招标信息,受理金融机 构响应文件,并提交给评标小组; (三)评标小组根据实施方案对响应文件进行评比; (四)财务部门将评比结果通知入选金融机构; (五)财务部门与入选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对招标 资料整理与归档; (六)财务部门将遴选方案实施情况向集团公司报备。 第八条 战略合作金融机构通过邀请招标方式适时更新,更 新期限最长不应超过三年,招标程序如下: (一)财务部门根据业务需求编制战略合作金融机构更新 的具体招标实施方案; (二)财务部门发布招标信息,受理金融机构响应文件, 并提交给评标小组; (四)评标小组根据实施方案对响应文件进行评比; (五)财务部门将评比结果通知入选金融机构; (六)财务部门与入选金融机构签订合作协议,并对招标 资料整理与归档; —2— (七)财务部门将更新方案实施情况向集团公司报备。 第四章 账户管理 第九条 原则上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须在集团公司选定的战 略合作金融机构新增账户。 第十条 因融资和经营需要,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确需按照 法律法规、监督管理、合同约定等要求在指定金融机构开立账户 的,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一条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确需在战略合作金融机构以 外开户的,由财务部门提交所在企业集体决策审议后办理。 第十二条 财务部门需对金融账户定期清理压缩,有下列情 形之一的,应在一年以内完成销户: (一)因对外融资需求开设的金融账户,未发生融资业务 或业务已办理结束的; (二)因资金监管或办理保证金等业务开设的金融账户, 该业务已办理结束的; (三)因异地经营需要开设的金融账户,异地经营结束的; (四)因其他业务需要开设的金融账户,该业务已结束的; (五)无存贷结算业务的“睡眠账户”。 所在企业确有特殊原因,需要延长保留账户时间的,由所 在企业财务部门向集团公司财务管理中心报批,延长时间原则 上不超过一年。账户保留期间,无正当理由不能新增存款资金。 第五章 资金存放管理 第十三条 专户存放:因融资和经营需要,集团公司及所属 企业确需按照法律法规、监督管理、合同约定、专款专用等要求 需在指定金融账户存放的,按照相关要求执行。 第十四条 竞争性存放:除专户存放和不适合竞争性存放外, 原则上需对所有资金开展竞争性存放管理,存放比选的指标包 —3— 括但不限于资金存放收益率、融资支持力度、机构贡献度、经营 状况、服务水平等方面,存放比选可采用邀请招标或公开询价等 方式: (一)资金存放针对金融账户作为标的、签约时间超过 1 年 的,或针对单笔资金作为标的、单次存放时间超过 6 个月的,需采 用邀请招标方式,招标程序如下: 1、财务部门根据资金存放要求编制具体招标实施方案; 2、财务部门发布招标信息,受理金融机构响应文件,并提 交给评标小组; 3、评标小组根据实施方案对响应文件进行评比; 4、财务部门将评比结果通知中标金融机构; 5、财务部门与中标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放协议,并对招标 资料整理与归档; 6、财务部门将资金存放方案实施情况向集团公司报备。 (二)资金存放针对金融账户作为标的、签约时间不超 1 年 的(含 1 年),或针对单笔资金作为标的、单次存放时间不超 6 个月的(含 6 个月),可采用公开询价方式,程序如下: 1、财务部门根据资金存放要求编制具体询价实施方案; 2、财务部门定向发出询价信息,受理金融机构报价单; 3、财务部门根据比选结果通知入选金融机构; 4、财务部门与入选金融机构签订资金存放协议,并对询价 资料整理与归档; 5、财务部门将资金存放方案实施情况向集团公司报备。 第十五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采用其他存放方式: (一)竞争性选择公告发布后,报名响应的金融机构少于 3 家的; (二)发生不可预见紧急情况,竞争性方式所需时间不能 —4— 满足急需的; (三)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文件另有规定的。 第十六条 在战略合作金融机构范围内采用其他存放方式的, 由财务部门提交所在企业集体决策审议后办理。 第十七条 通过竞争性方式和其他方式确定资金存放金融机 构时,应要求金融机构出具承诺书,承诺不得向企业领导以及 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输送任何利益,不得将资金存放与上述人 员在本机构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和其他直接利益相关人的业绩、 收入挂钩。 第六章 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财务部门应定期向集团公司相关领导报告资金存 放情况。 第十九条 所属企业应定期将金融账户增减、竞争性存放和 其他存放开展情况向集团公司备案,集团公司将不定期对所属 企业资金存放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内审等部门负责对集团公司 的资金存放工作情况进行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要 求。 第二十一条 集团公司纪检监察室负责对集团公司资金存放 工作的投诉受理与责任追究。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试行,上级有关政策 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实行后,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应结合 自身实际,制定资金存放管理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负责解释。 —5— —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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