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务管理办法 1. 目的 为完善企业财务制度体系,规范企业财务管理,加强财务监 督,根据《企业会计准则》、 《施工企业会计核算办法》和集团公司 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内部独立核算单位。 3. 职责 3.1 公司财务部是本规定的主管部门,负责编制、修改、完善 和组织实施本程序,负责全公司的财务管理工作。 3.2 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应遵守国家的财经法规和上级部 门的规章制度,并接受地方财税部门和上级部门的监督检查,依 法维护投资者和债权人的利益。 3.3 企业管理以财务管理为中心,财务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 做好各项财务收支的预算、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工作,有效利 用企业的各项资源,增收节支,确保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 4. 工作程序 4.1 财务管理机构及人员 4.1.1 实行内部独立核算的单位,应根据业务的需要设置会 计机构,并配备财务机构负责人和会计人员。不具备单独设置会 计机构和配备会计人员条件的单位,其经济业务的办理,由有限 公司财务部指定财务机构代管,并由代管机构定期向有限公司财 1 务部汇报该单位的财务状况和生产经营情况。 4.1.2 各财务机构应根据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的要求,建立会 计岗位责任制。定期检查考核岗位完成情况,促进财务工作相互 交流,达到财务管理水平全面提高的目的。 4.1.3 财务机构负责人在本单位领导的直接领导下,对财务 机构的一切业务负责。财务机构负责人必须具备大专以上学历或 助理会计师以上任职资格,并从事财务工作三年以上,熟悉业务 , 坚持原则,廉洁奉公,具有较强的业务能力和组织能力。 4.1.4 财务机构负责人及其他从事会计工作人员的任免,由 各单位提出任免意见,经公司财务部门考核、总会计师审定后, 按人力资源部的任免程序办理。对贪污、玩忽职守、丧失原则、考核 不合格等不称职会计人员,必须予以降级或开除出会计人员队伍。 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任意调动或撤换会计人员。 4.1.5 会计人员进行财务管理、实行会计监督,是法律赋予的 职权,任何人不得侵犯财会人员的职权和合法权益。会计人员在 行使职权过程中受到干扰、阻挠、错误处理和打击报复时,单位领 导人要予以制止,并带头支持、保障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 4.2 资产 4.2.1 有现金收付业务的单位,一切现金收付业务必须纳入 现金账管理,严禁出现账外滞留、以个人名义储蓄、给私人代办现 金结算业务等现象。出纳人员应按规定建立现金账目,做到登账 及时、日清月结、账款相符,并编制盘点表。 4.2.2 理顺现金付款渠道,出纳人员须取得会计人员编制的 付款凭证后支付款项,不得私自付款或以白条抵库存。 2 4.2.3 超过现金结算起点的支出,必须通过银行转账支票结 算。有特殊原因的,应先征得单位财务主管人员同意。 4.2.4 库存现金严格按开户行核定的限额储存现金。开户行未 核定限额的,以保证本单位 5 日内的日常开支确定储存限额,但 最多不得超过 10 万元。 4.2.5 银行存款的核算,严格按照国家的《银行结算办法》有 关规定执行。企业收入和支出应按规定通过银行办理结算,不准 出借、出租银行账户,不准签发空头支票和远期支票,不准套取 银行信用。 4.2.6 加强银行账户的管理。各单位增设银行账户,必须事先 报公司财务部审核、总会计师审批。 4.2.7 银行预留印鉴必须分别存放,财务主管或会计负责人 保管银行印鉴的“财务专用章”,出纳人员负责保管银行预留印 鉴的名章。 4.2.8 出纳人员每月与开户银行对账一次,由会计人员编制 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财务主管应及时做好核对和检查工作,发 现差错及时纠正,并有书面检查记录。 4.2.9 加强对银行结算票据的管理,按规定取得和使用票据。银 行支票及其他有固定编号的结算票据应建立领用登记制度,并妥善 保管。 4.2.10 更换出纳人员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现金和银行存款 日记账既要与明细账核对一致,也要与库存现金和银行对账单核对 (银行对账单未出来时要派人去银行核对),并由原出纳人员在日 记账余额处盖章。支票等有固定编号的银行结算凭证要清点张数 3 和核对号码,并与现金、银行存款、汇票、印鉴、各种有价证券及其 他有关资料、物品的移交情况等一起编入"移交清单"。 4.2.11 外出采购或进行经营活动需要大额支付货币资金时,应 通过银行转账结算,不得携带大额现金,减少现金使用量。 4.2.12 不准私设“小金库”,保留任何形式的账外公款。 4.2.13 备用金采取一次性预支管理制度。支用的备用金必须 在办理完业务后 10 日内报销清账。前账不清,不得续借。对不按规 定期限报销或不按时还款的,应在工资中扣清,不得转作欠款。各单 位财务部门应经常检查,及时清理备用金账户,发现变相占用公款 或挤占挪用资金的应及时追回。 4.2.14 各单位要加强应收账款的清收力度,清收工作要做到 组织落实、措施得力、奖罚严明、确有实效,杜绝出现呆账、坏账。 当年在建工程应收账款回收率应达到 90%以上,历年遗留的应收 账款回收率应达到 40%以上,竣工已交付项目的工程款拨付应达 到合同条款的要求,并实行项目经理终身负责催收制度。 4.2.15 严格控制其他应收款数额的上升,做到核算明晰、及 时、催收责任明确。以前年度的其他应收款回收率在本年应达到 40%以上。 4.2.16 加强材料采购的管理。每月月末,物资采购部门应根 据下月生产经营计划和材料库存情况编制下月材料采购计划,材 料采购计划须经项目主管领导审核批准后送交财务部门(零星采 购或计划外采购的材料,由项目主管领导单独审批),财务部门 根据材料采购计划预支或支付材料款。 4.2.17 采购材料入库后,物资采购部门应及时将材料点验单、 4 原始发票及事先签订的采购合同、协议等送交财务部门,财务部 门在作账务处理之前,要认真审核采购材料的单价、数量和质量 等内容。建设单位供应材料,必须履行收、发签认手续,财务、物 资部门每月必须与供料方核对账目一次。 4.2.18 低值易耗品在发出和领用时采用一次摊销法,单价在 150 元及以上的,财务部门要登记由经办人签字的低值易耗品卡 片和低值易耗品台账,详细记录使用情况及处置情况。因个人责 任造成丢失、损坏和提前报废,应视情节轻重确定价款后,由个 人赔偿。 4.2.19 建立库存材料定期清查盘点制度。年度和半年财务决 算前必须盘点一次,保证账物相符。 4.2.20 购买固定资产单台(套)价格超过 5 万元的,应实行招 标采购,不具备招标条件的要实行询价意向采购。 4.2.21 固定资产在扣除规定的残值后采用平均年限法计提折 旧。公司统一管理的固定资产大修理费用,由公司按季度提取, 年末依据年初大修计划及大修验收交接记录转账核销,实际发生 额与核销金额的差额,应计入当年成本费用。各单位自行管理的 固定资产自行维护保养,不计提大修理费用。 4.2.22 建立健全固定资产的核算和登记制度。固定资产的实 物管理部门应当按固定资产的分类目录,对固定资产统一编号, 建立台账,大型固定资产还应当逐台、逐件建立档案。财务部门应 当按固定资产类别(1.房屋、建筑物;2.施工机械;3.运输设备;4. 生产设备;5.仪器及试验设备;6.其他固定资产)进行分类核算, 并设置固定资产登记簿和固定资产卡片,逐台、逐件进行核算。 5 4.2.23 固定资产发生增减变动、租赁及使用状态的变更,其 实物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办理有关手续,并及时传递到财务部门。 固定资产报废时,应由公司设备管理领导小组,组织进行技术鉴 定,符合报废条件的,由固定资产管理部门办理报废申请手续, 填制固定资产拆除及报废申请单,按审批权限逐级上报,经公司 批准后及时清理,财务部门依据以上手续办理固定资产减账业务;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不得随意解体、拆除或出售残体。 4.2.24 建立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制度,公司每年对固定资产进 行一次盘点,各单位每半年要对管辖内固定资产进行一次清查盘 点。 4.2.25 无形资产按取得时的实际成本计价入账。以后从开始 使用之日起,在有效使用期限内按直线法平均摊入各期管理费用。 无形资产的取得、转让,必须按审批程序报公司审批。 4.2.26 长期待摊费用应单独核算,在费用项目的受益期内分 期平均摊销,防止当作调节当期损益的杠杆。 4.2.27 根据工程需要建造或购置临时设施,应本着勤俭节约 的原则,按施工组织计划和实际需要,合理确定其数量和标准。 借、租的临时设施必须控制在规定的标准以内开支。 4.2.28 临时设施的摊销期限应当根据施工组织计划确定的工 期和临时设施技术寿命等因素合理确定,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更。 工程项目完工,除帐篷、活动板房等可继续使用外,其他临时设 施的摊销期限不得超过该工程项目的工期。 4.2.29 临时设施出售、毁损和报废时,必须由工程项目主管 领导组织物资、技术、财务等相关部门进行清理,发生的净损益由 6 财务部门依据清理情况和审批手续列入营业外支出或营业外收入。 4.3 成本费用 4.3.1 成本、费用管理必须贯彻执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和 集团公司的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执行成本费用开支范围及标准, 正确划分收益性支出与资本性支出的界限,坚持权责发生制和收 入费用配比原则,正确反映经营成果。 4.3.2 各项目部必须建立以项目主管领导挂帅、相关部门组成 的成本管理领导小组,推行责任成本管理,实行责任成本承包, 加强成本控制,提高盈利水平。 4.3.3 工程成本核算以单位工程为核算对象,分为人工费、材 料费、机械使用费、其他直接费和间接费用等成本项目。实际成本 项目的核算范围和计算口径应与概、预算成本相一致。辅助生产和 附属企业以单位产品或服务对象为核算对象。 4.3.4 完善成本费用核算渠道,及时归集本单位成本费用, 确保本期经营成果的真实、准确。项目部、工程队应按月结转成本 费用。 4.3.5 计算期末的未完施工(或在产品),必须由项目部组 织技术部门、物资设备部门、成本部门、财务劳资部门等对未完施 工的实物数量进行实地盘点,填制未完施工盘点清单,并取得业 主和监理的签认,作为挂账依据。手续不全的,不得随意挂账作 为调节利润的杠杆。 4.3.6 健全合同管理,发生租用设备、周转材料、房屋等费用 时,必须签订经济合同,财务人员要参与合同的签订。对事先没 有签订合同的,财务部门有权拒付。 7 4.3.7 各项目部要重视工程索赔工作,指定专人负责。财务部 门要对本工程索赔过程中发生的费用及回收的款项单独进行考核, 作为对索赔人员奖罚的依据。 4.3.8 管理费用中的弹性费用,如办公费、差旅费、业务招待 费、行政管理用车费用等能包干的必须包干到部门或个人,不能 包干的,也要实行量化管理。 4.3.
150 -【行业案例】-中铁财务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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