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杨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促进事业发展,根据《会计法》、《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中小学校财务制度》以及其他有关财经法规与教育法律法规的规 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和财务规章制度;规范财务和会计行为;坚持勤俭办学的方针,厉 行节约,杜绝奢侈浪费;正确处理国家、集体和个人三者利益的关 系。 第三条 财务管理的任务是: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 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 金使用效益;加强资金管理,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 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 性进行监督。 第二章 财务组织管理制度 第一节 财务管理体制 第一条 校长对本校财务管理、会计核算和会计资料的合法性、 真实性及完整性负领导责任。 第二条 学校财务工作接受教育局以及财政、审计、纪检、监察、 税务、物价等部门的领导、检查、监督和业务指导。 1 第三条 中心校以上(含中心校)设置财务机构,设一名会计, 一名出纳,村小(教学点)纳入中心校统一管理,不设财务机构。 第二节 校长对财会工作的领导职责 第四条 贯彻党和国家的财经方针、政策、法律和法规,执行上 级业务主管部门的文件精神,遵守各项财会法规和财经纪律。 第五条 对财会人员进行政治思想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定期进行 专业业务培训,提高专业人员的业务素质,提高理财水平。 第六条 领导财会人员建立健全本校财务规章制度,规范学校财 务行为,对学校重点经济活动制定财务控制和监督办法。 第七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根据校务会集体决定,对学校的 重大经济事项作出决策,审阅学校各类报表,对财务管理提出指导 性意见。 第三节 会计工作职责 第八条 贯彻执行《会计法》、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及财务部门 的各项财务政策、法规和制度。 第九条 负责工会财务、帐目等会计档案的监督、使用、管理工 作。 第十条 做好年度经费的预算、决算工作。 第十一条 根据各项财务制度的规定,严格审核预算执行情况, 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做好清帐、记帐、报帐工作,全 面、准确、完整、真实地反映会计资料,及时为领导决策提供可靠 2 的会计信息。 第四节 出纳员工作职责 第十三条 在校长的领导下,从事学校资金的收付、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认真学习,应具有较高的思想素质、业务素质和心理 素质;应具有较强的服务意识、育人意识、主人翁意识和合作意识。 坚持原则,顾全大局,爱岗敬业。 第十五条 认真学习、掌握并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及学校的财务 工作制度,遵守财经纪律。 第十六条 根据有关制度规定,及时认真做好经费、存款及其它 各项费用的现金和转账的收付工作。对违犯政策、纪律、制度的一 切收付有权并应坚决予以抵制。 第十七条 在办理各项收付工作时,要防止一切可能发生的差错。 如有差错,及时汇报查明原因,并根据会计制度予以纠正。 第十八条 根据每天发生的收付凭证,及时按科目记好现金收付 账,银行存款账,核对现金库存和银行存款金额。做好现金收付日 结单,月终做好结账工作。 第十九条 按照现金管理的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做好现金管理 工作。库存现金不得超过银行规定的限额,不得以白条抵库,不得 保留账外公款。 第二十条 认真管好各项单据凭证,印章和钥匙,严守各项数字 机密。 第三章 基础管理制度 3 第一节 财务处理程序 第一条 所有财务处理必须按照规定的步骤和方法进行。根据 《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和《中小学财务制度》及财政局规定设置和 使用的会计科目进行核算。根据会计制度的规定和业务管理的实际 需要设置明细科目和辅助账。 第二条 办理任何一项经济业务,必须按规定取得或填制原始凭 证。经办人应及时检查原始凭证是否合法有效,内容是否齐全,印 章是否完整、齐全和清晰,大小写金额是否相符,物品采购单和验 收手续是否齐全,原始凭证是否真实、有效及财务负责人是否同意 报销等。出纳会计要根据审核无误的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 第三条 财务处理程序是:1、根据原始凭证填制记账凭证;2、 根据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登记各种明细分类账;3、根据记账凭证 登记总分类账;4、月末,将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各类 明细分类账的余额与总分类账有关账户余额核对,同时将银行存款 日记账与银行对账单核对。 第二节 预算管理制度 第四条 学校预算是指根据教育事业发展目标和计划编制的年度 财务收支计划。事业单位预算由收入预算和支出预算组成。 第五条 对学校实行核定收支、定额或者定项补助、超支不补、 结转和结余按规定使用的预算管理办法。 第六条 各学校年初必须根据综合预算控制指标,结合本校实际, 积极组织收入,本着“保运转、保安全、保稳定”原则,细化项目, 4 分类核算,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做到“无预算不开支、有预算不 超支”,严禁挪用、乱支,严禁举债搞建设,更不能举债滥发钱物, 切实维护预算的严肃性。 第三节 财务监督制度 第七条 财务监督的依据:1、国家的方针、政策;2、国家的财 经法律、法规、各类财政、财务制度和其他财经制度;3、上级业 务主管部门根据《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制定的具体实施办 法或补充规定;4、学校内部财会管理制度及内部各种经济、业务 计划等。 第八条 财务监督的对象:1、预算编制的真实性、科学性、合 理性,预算执行的进度与计划是否适应、是否及时合理地调整; 2、各种收入的计划性、合规性是否有增加的潜力、是否及时入账、 是否全额纳入预算管理;3、各种开支是否符合标准、是否按计划 与预算开支、是否履行审核和批报手续;4、货币资金、往来款项、 存货、固定资产、管理使用情况,以及存货、固定资产的领用、购 建盘点情况;5、负债的规模,各种应缴款项有无及时、足额解缴, 债务是否及时结清,债务是否在可控范围内;6、国有资产是否流 失,专用基金是否专款专用,结余资金的分配情况;7、有无乱发 奖金福利、挥霍浪费、贪污盗窃等问题;8、是否发挥民主理财的 作用,定期向教职工公布财务收支状况;9、会计、出纳是否实行 回避制度(学校主要领导亲属不能担任财务工作);10、其他财务 制度和财经纪律执行情况。 5 第九条 财务监督工作由校长室、总务处及相关人员按照各自的 分工,各司其职。组长由学校校长担任,小组成员由教代会推选。 对本单位所有经济活动进行审计监督。 第十条 财务监督人员有权监管学校财经法律、法规、财务规章 制度的执行情况;有权监管预算安排和执行情况;有权监管资金收 付的合法性、真实性和财务资料的完整性、及时性、准确性。对于 监管检查出的问题及违法违纪行为,监督人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并有权向单位领导人反映。 第四节 内部控制制度 第十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内部的财务管理,保证财产物资的安全 可靠,保证会计资料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保证教育经费的使用效益, 财务管理必须实行内部牵制。内部牵制的基本要求是:任何财务、 会计事项的处理,必须经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员或部门参与的各种 会计处理程序规定和实物控制措施。每项经济业务处理,都要使下 级受上级的监督,上级受下级的制约,促进上下级均忠于职守。 第十二条 财务工作按照机构分设,职务分离,钱、账、物分管 的原则进行管理。每一项业务的各种经办人员相互牵制,相互制约。 出纳、记账、审批和财务保管岗位人员不得相互兼任。出纳人员不 得兼任收入、费用账目的登记工作、财物保管工作和会计档案管理 工作;审批出入库手续的人员不得担任采购员和保管员的工作;资 产核算与资产保管岗位分离;物资采购与物资保管、物资核算岗位 分离;报账人员与内审人员岗位分离。 6 第十三条 重大经济业务事项的决策人员要与执行岗位相分离, 并对执行情况和执行结果进行监督。任何一项经济业务的办理必须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部门或人员分工办理。经办人员之间相互牵制, 相互制约、相互监督。重大经济事项必须集体研究决定。 第五节 财务审批制度 第十四条 学校财务收支审批分为审核和批报。审核由会计负责; 批报由学校校长担任,实行“一支笔”批报。审核和批报两项工作 不得兼任。 第十五条 学校每一笔经济业务发生后,经办人首先要办理经办 人、说明人、验收人等签名手续,然后把与经济业务相关的所有凭 证如物品采购单、入库单、工程合同、购物清单、会议纪要等原始 资料附在原始凭证后报审核人审核,最后由学校校长批报( 500 元 以内校长签字算数,超过 500 元必须有中层领导签字证明)。 第十六条 学校重大购置、维修(5000 元以上)和日常经济业 务在 1000 元以上的需校务会集体研究讨论决定,购置、维修要报 请教育局批准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审核和批报人员应严格执行各类收支审批手续,财会 人员严格把关。审核和批报人员对违反财经法规和财务制度的收支 承担责任,财会人员承担相应责任。 第六节 原始凭证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原始凭证的基本内容包括:1、原始记录名称;2、填 制日期;3、填制单位或填制人姓名;4、原始记录编号;5、经济 7 业务内容;6、数量、单价和金额或其他计量单位;7、经办证明、 验收和审批人的签章等。 第十九条 各种原原始凭证要由业务部门和总务部门进行认真审 核,重点是真实性、准确性、规范性和合法性。 第二十条 原始凭证的填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1、填写的内容 和数字必须真实可靠,反映的经济业务符合实际情况;2、各种内 容要按规定的格式填写齐全,不得遗漏,并由有关人员签字盖章; 经办人员必须认真审查,签字盖章,做到手续齐备;3、文字简明 扼要,数字清楚,易于辨认,阿拉伯数字要逐个写清楚,不得连写, 在金额数字前面应填写人民币符号,属于套写的凭证一定要写透; 4、各种凭证必须连续编号,以便检查。在发生错误作废时,应加 盖“作废”戳记,并将作废单据全部保存备查,不得撕毁;5、不 得涂改、刮擦、挖补,填写错误需要更正时,应加盖经办人印章; 6、原始凭证要及时填写,按规定程序进行传递。 第七节 现金管理制度 第二十一条 库存现金的存放不得超过核定的限额,超过限额部 分,当日必须及时送存银行。调整库存现金限额需由总务处提出申 请,报主管校长批准后,由开户银行核定。 第二十二条 收取大额现金要及时送存银行。 第二十三条 不得保留账外公款,不得用转账凭证、编造用途或 利用账户给其他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更不得将学校的现金收入以 个人名义存入银行。 8 第二十四条 从银行支取现金,出纳员应在支票上写明用途,现 金收入必须当日送存银行,不得将当天收取的现金直接用于支付, 即“坐支”现金;不得用不符合规定的“白条”抵充库存现金。 第二十五条 出纳人员每天必须按照现金业务发生的先后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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