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 教育机构 学校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学校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使学校财务工作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及《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定本制 度。 第二条 本制度作为规范学校的会计行为,检查会计工作,考核会计人员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制度由学校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会计人员 第一条 学校董事会根据工作需要在各校区配备会计人员,指定会计主管人员。 第二条 会计人员必须做到: 1、 遵守守财经纪律,坚持原则,保守秘密,按规定办理会计业务。 2、 工作认真负责,钻研业务,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3、 热爱本职工作,与部门内部以及不同部门之间团结协作。 4、 态度和蔼、服务周到,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三条 会计人员应持证上岗,并取得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第四条 任用会计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第五条 建立岗位责任制。 第七条 会计工作交接 : 会计人员岗位变动或工作调动时,应进行会计工作交接。 二、交接内容包括: 1 公章、印鉴、现金、有价证券、空白支票、其他收付款凭证; 2 会计凭证、会计 帐簿 、会计报表、预、决算资料及其他会计资料和物品; 3 有关的文件、规章制度、经济合同、协议、契约; 4 如果启用会计电算化还包括: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及有关资料; 5 经办的未了事项及其他应交接的事项。 三、交接手续: 凡属应移交的内容均列出清单 ( 一式三份 ) ,逐一写出移交事项,并列出数量。要注明交 接起止日期。交接双方和监交人要签字盖章。交接清单分别由移交人员、接替人员和监交 人妥善保管。 四、交接时,会计资料不准封包移交。 帐簿 结出余额或列出资金平衡表,并由经办人签 字。 五、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时由主管会计签字监交。财务负责人工作变动办理移交时,由学校 法定代表人签字监交。 六、财务负责人移交时,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重大财务收支和会计人员的情况等, 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三章 会计核算 第一条 下列事项,应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 一、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资本、基金的增减和经费的收支; 五、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其他事项。 第二条 根据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设置会计科目和编制会计报表。 第三条 各部门经办人办理请款(一般情况下非财务人员不得办理请款)、报销业务,必 须持有主管会计审批意见和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的请款或报销凭证,并注明用途、金额、 请款人后,方能付款;付款后加盖出纳员名章。各种收款业务由会计填制收款收据 ( 或发 票 ) 并注明交款单位、交款人、款项来源,收款后加盖出纳员名章。 第四条 严格审核各种报销的原始凭证。合法的原始凭证必须具备下列内容: 1 、填制和接受凭证的单位名称; 2 、填制凭证日期、经济业务的具体内容、数量、单价和金额; 3 、收款单位财务收讫章; 4 、原始凭证经审核如有更正事项,必须在更正字面上加盖单位或经办人章;金额有误 时,只能重开,更正无效。 5 、凡有大写金额的凭证,必须与小写金额一致。 6 、一式几联的发票和收据,应当注明各联用途;只能以一联作为报销凭证,必须用双面 复写纸 ( 发票和收据本身具备复写功能的除外 ) 套写。 7 、自制原始凭证 必须内容 清楚,有经办人、审批人、学校法定代表人签章和必要说 明,并连续编号。 8 、付款原始凭证必须有经办人,验收人 ( 购实物时 ) 、审批人(主管会计)、学校法定 代表人签章。否则所付款项由出纳人员个人承担。 第五条 填制 记帐 凭证。 记帐 凭证是会计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编制的。要求编制及 时,科目准确。 记帐 凭证必须具备下列内容; 1 、填制日期。 2 、凭证编号 ( 应当连续编号 ) ; 3 、业务摘要 ( 要短小精悍、突出主题 ) ; 4 、对应科目名称 ( 科目编号 ) ; 5 、金额; 6 、所附原始凭证张数; 7 、制单人、审核人、 记帐 人、出纳人、法定代表人签章。 第六条 设置 帐簿 ,使用和登记 帐簿 。 1 、学校根据《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的会计科目设置 总帐 和明细 分类帐 。 2 、使用 帐簿 前,由 总帐 会计按照规定填写 帐簿 名称、年度、页数、经办人等,如上 下年度有不同之处应在备注中说明。 三、 记帐 必须及时准确,做到以下几点: 1 、手工帐 (1) 、 记帐 人员必须根据审核后的 记帐 凭证 记帐 , 记帐 必须按 记帐 内容逐笔登记,发 现记错数字必须画红线注销,把正确的数字写在上边,并盖 记帐 员名章,不准涂改、挖 补、刮擦或用药水消除字迹,不准重新抄写。 过页时 必须盖有过次页,承前页戳记。需 要结出当月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月合计”字样,并在下面 通栏划单红 线。 需要结出本年累计发生额的,应当在摘要栏内注明“本年累计”字样,并在下面 通栏划单红 线;十二月末的“本年累计”就是全年累计发生额。全年累计发生额下面应当 通栏划双红 线。年度终了 结帐 时,所有总账账 户都应当结出全年发生额和年末余额。 (2) 、银行 日记帐 必须按时间顺序逐笔登记,逐日结出余额,并在下月 15 日前与银行核 对 帐目 。 (3) 、现金 日记帐 按日结出余额,并与库存现金核对无误,编报库存现金日报表,月底与 总帐 科目核对无误。 (4) 、 记帐 以后发现 记帐 凭证与原始凭证不符时,必须及时通知制单人另行制单更正。 2 微机帐 按要求及时打印出各类 帐簿 ,及时装订成册, 磁盘双 备份,同时存档。 第七条 会计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会计人员有下列权利; 1 、对 本单位经济业务中发生的不真实、不合法、不符合学校报销规定的原始凭证,不予受理; 2 、对记载不准确、不完整的原始凭证,应当退回要求更正、补充; 3 、对违规的财务收支,不予办理。 4 、会计人员发现帐 薄记录 与实物、款项不符的时候,应当立即向学校法定代表人报 告,请求查明原因,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无权自行处理的。 5 、会计人员对违法的收支应当制止和纠正,制止和纠正无效的,应当向单位领导人提出 书面意见,要求处理。 第四章 财务管理 一、总则 第一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原则: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坚持勤俭 办学的方针;正确处理事业发展需要和资金供给的关系,集体和个人的关系。 第二条 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合理编制学校预算,并对预算执行过程进行控制和管理; 科学配置学校资源,努力节约支出,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资产管理,防止学校资产流 失;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规范校内经济秩序;如实反映学校财务状况;对学校经济活 动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监督。 二、财务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全校财务工作实行法定代表人 负责制。 第四条 学校设置财务处,作为学校的一级财务机构,在法定代表人的领导下 ,统一管 理学校的各项财务工作。 第五条 校内的收支必须纳入学校规定的 帐户 核算,未经批准不得开设银行帐号,更不 允许公款私存。 第六条 财会人员必须具有会计从业资格,并按照上级有关部门和学校的要求接受会计业 务的继续教育和培训。 三、预算管理 第七条 学校在预算年度开始前编制预算。预算的内容包括收入、支出预算和投资预算。 第八条 预算编制原则。编制预算必须坚持“量入为出、收支平衡”的总原则。收入预算坚 持积极稳妥的原则;支出预算坚持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第九条 预算编制方法。学校预算参考以前年度预算执行情况,根据预算年度事业发展计 划和任务与财力可能,以及年度收支增减因素进行编制。学校预算必须 各自平衡,不得 编制赤字预算。 第十条 预算审批程序。预算由财务处根据收支计划,提出预算建议方案,报学校董事会 审议通过。由学校法定代表人签字批复后执行。 第十一条 学校预算在执行过程中,对预算外资金一般不予调整;如果确需调整时,经学 校董事会研究决定后方可执行。 第十二条 学校预算调整方案需经学校董事会审议通过。预算调整后,相应调增或者调减 收支预算,保证年度预算收支平衡。 四、收入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各项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预算,统一管理和核算,不得设置“小金库”。 第十四条 学校在取得收入或收费时,必须按照规定使用票据。 五、支出管理 第十四条 支出是指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发生的各项资金耗费及损失、职工工 资报酬、福利相关劳动保障资金等。 第十五条 学校支出包括: 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及其辅助活动发生的支出。包括人员支出 、日常办公支出、招生宣 传支出、固定资产购建和学校维修支出等。 第十六条 支出应当与收入配比。 第十七条 学校要加强支出管理,各项支出应按实际发生数列支,不得虚列虚报,不得以 计划数或预算数代替支出数。支出要本着勤俭节约的原则科学合理地确定。 六、结余及其分配 第十八条 结余是指学校一个教学循环结束后收入与支出相抵后的余额。 第十九条 所有结余款项由学校董事会研究处理。 七、资产管理 第二十条 资产是指学校占有或者使用的能以货币计量的经济资源,包括各种财产、债权 和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 学校的资产包括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 1 、流动资产是指可以在一年内变现或者耗用的资产,包括现金、各种存款、应收及暂付 款、借出款、存货等。存货是指学校在开展教学、科研及其他活动过程为耗用而储存的资 产。学校应当建立、健全现金及各种存款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应收及暂付款项应当及时清 理结算 ,不得长期挂帐。对存货应当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清查盘点,保证帐实相符, 存货的盘盈、盘亏应及时进行调整。 2 、固定资产是指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物 资 ,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学校的固定资产一般包括:一般设备;专用设备;文物和陈列品;图书;其他固定资产。 学校应根据规定的固定资产标准,结合本校的具体情况,制定各类固定资产的明细目录。 学校固定资产的增加或减少应该遵循严格的工作程序。 学校应当定期或者不定期地对固定资产进行清查盘点。 年度终了前,应当进行一次全面的清查盘点,做到帐实相符。 对固定资产的盘盈、盘亏应当按规定程序及时处理。 3 、无形资产是指不具有实物形态而能为使用者提供某种权利的资产,包括专利 权、商标 权、商誉以及其他财产权利。 第二十二条 负债是指学校所承担的能以货币计量,需要以资产或劳务偿还的债务。包括 借入款、应缴款项、应付及暂存款项、代管款项等。 学校不经董事会研究决定,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书面意见,不允许以各种方式对外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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