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公司财务管理制度 目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财务人员的管理..................2 第三章 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定........................3 第四章 流动资产核算与管理...........................5 第五章 长期资产核算与管理...........................8 第六章 固定资产核算与管理...........................8 第七章 长期待摊费用、无形资产核算与管理.....10 第八章 流动负债核算与管理..........................11 第九章 长期负债核算与管理..........................13 第十章 所有者权益核算与管理.......................13 第十一章 成本费用核算与管理.......................14 第十二章 收入与利润分配.............................15 第十三章 财务分析.....................................16 第十四章 财会工作的检查与监督....................17 第十五章 票据管理......................................18 第十六章 税务管理.....................................19 第十七章 会计档案管理................................19 第十八章 附 则..........................................21 附件一:某投资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企业的会计核算,优化企业的资产质量,保障企业 的资产安全,充分发挥财务管理在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 用,促进公司财务管理的科学化、系统化、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会计制度》、《企 业会计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司的财务管理目标是:财务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依法办 理会计事务,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保证会计资料的真实、完 整,做好企业财务收支的核算、控制和分析,实现企业利润和企业价值 的最大化。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的公司,是指***集团有限公司,子公司是指所属 独立核算的全资法人企业及控股公司。 第二章 会计机构和财务人员的管理 第一节 会计机构设置和财务人员配备 第四条 公司设立财务部,按部门岗位职责开展日常工作;子公司应 当根据经营管理需要,设置会计机构,配置财务人员。财务人员岗位职 责详见《财务人员岗位职责》 第五条 子公司在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上接受公司的指导和监督,并 按规定及时向公司报送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报告。 第六条 财务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会计证是财务工作人员的资格 证书,只有取得财政部门颁发或认可的会计证,方可从事会计工作。公 司严禁聘用因有提供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作假帐、隐匿或者故意销毁会 计凭证、会计帐簿,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与会计职务有关的违 法行为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人员。 第七条 公司财务部应加强对公司及子公司财务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工 作,每年至少组织一、二次财务人员的后续教育培训。 第二节 财务人员职业道德 第八条 财务人员在会计工作中应当遵守职业道德,树立良好的职业 品质、严谨的工作作风,严守工作纪律,努力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 第九条 财务人员应当热爱本职工作,努力钻研业务,使自己的专业 知识和技能适应所从事工作的要求。 第十条 财务人员应当熟悉财经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并 结合实际工作进行广泛宣传。 第十一条 财务人员应当按照会计制度、法规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的 规定和要求进行工作,保证所提供的会计信息合法、真实、准确、及时、 完整。 第十二条 财务人员办理会计事务应当实事求是、客观公正。 第十三条 财务人员应当熟悉本单位的生产经营和业务管理情况,运 用掌握的会计信息和会计方法,为改善单位内部管理、提高经济效益服 务。 第十四条 财务人员应当保守本单位的商业秘密。除法律规定和单位 领导人同意外,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单位的会计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和子公司应当定期检查财务人员遵守职业道德的情况 并作为会计财务人员晋升、晋级、聘任专业职务、表彰奖励的重要考核 依据。 第三节 会计工作交接 财务人员工作调动或者因故离职,必须将本人所经管的会 计工作全部移交给接替人员。没有办清交接手续的,不得调动或者离职。 第十七条 移交人对移交会计资料的合法性、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 如因未办妥会计资料、凭证档案的移交和未了事项的说明而造成手续不 清、帐务混乱,甚至经济损失,监交人和接交人均应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接替人员应当认真接管移交工作,并继续办理移交的未了 事项。 第十九条 财务人员办理移交手续前,必须及时做好以下工作: (一) 整理应该移交的各项资料,对未了事项写出书面材料。 (二) 编制移交清册,列明应当移交的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 计报表、印章、现金、有价证券、支票簿、发票、文件、其他会计资料 和物品等内容;在移交清册中列明会计软件及密码、会计软件数据磁盘 等有关资料、实物的内容。 第二十条 财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必须有监交人负责监交。一般财 务人员交接,由会计机构负责人监交;公司会计机构负责人交接,由财 务分管领导负责监交;子公司的会计机构负责人交接,由子公司负责人、 公司财务部派人共同监交。 第二十一条 移交人员在办理移交时,要按移交清册逐项移交,接替人 员要逐项核对点收。 (一) 现金、有价证券要根据会计帐簿有关记录进行点交。库存 现金、有价证券必须与会计帐簿记录保持一致。不一致时,移交人员必 须限期查清。 (二) 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和其他会计资料必须完整 无缺。如有短缺,必须查明原因,并在移交清册中注明由移交人员负责。 (三) 银行存款帐户余额要与银行对帐单核对,如不一致,应 当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调节相符;各种财产物资和债权债务的明细 第十六条 帐户余额要与总帐有关帐户余额核对相符。 (四) 移交人员经管的票据、印章和其他实物等,必须交接清 楚;移交人员对会计电算化有关电子数据在实际操作状态下进行交接。 第二十二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移交时,还必须将全部财务会计工作、 重大财务收支和财务人员的情况等,向接替人员详细介绍。对需要移交 的遗留问题,应当写出书面材料。 第二十三条 交接完毕后,交接双方和监交人员要在移交清册上签 名或者盖章。 第二十四条 移交清册一般应当填制一式数份,交接双方各执一份, 监交人一份,本公司财务档案保管人存一份。 第二十五条 接替人员应当继续使用移交的会计帐簿,不得自行另 立新帐,以保持会计记录的连续性。 第二十六条 财务人员临时离职或者因病不能工作且需要接替或者 代理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或单位领导人必须指定有关人员接替或代理, 并办理交接手续。 第二十七条 单位撤销时,必须留有必要的财务人员,会同有关人 员办理清理工作,编制决算。未移交前,不得离职。单位合并、分立的, 其会计工作交接手续依此规定办理。 第三章 会计核算基础工作规定 第二十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国家统一会计制度 的规定建立会计帐册,设置会计科目及编码,进行会计核算,及时提供 合法、真实、准确、完整的会计信息。子公司的会计科目设置及编码, 原则上应与公司一致。 第二十九条 企业发生的下列事项,应当及时办理会计手续,进行 会计核算: (一) 款项和有价证券的收付; (二) 财物的收发、增减和使用; (三) 债权债务的发生和结算; (四) 资本、基金的增减; (五) 收入、支出、费用、成本的计算; (六) 财务成果的计算和处理; (七) 其他需要办理会计手续、进行会计核算的事项。 第三十条 会计核算应当以实际发生的经济业务为依据,按照规 定的会计处理方法进行,保证会计指标的口径一致、相互可比和会计处 理的前后各期相一致。 第三十一条 会计年度自公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三十二条 会计核算以人民币为记帐本位币。会计记录的文字使 用中文。非人民币经济业务,在登记原币的同时按规定的记帐汇率折算 为人民币进行反映。汇率以年初国家公布的汇率为基准,经公司总裁批 准后,年内基本保持不变,若有重大变化,视具体情况经公司总裁批准 后可进行调整。 第三十三条 会计核算采用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第三十四条 公司会计记帐采用借贷复式记帐法。 第三十五条 会计科目的运用及帐户的设置,按国家《企业会计准 则》、行业会计制度和深圳市有关财务规定执行,不得任意更改。 第三十六条 会计凭证、报表、帐簿一律使用印有“深圳市财政局 监制章”的统一格式。设于外地的子公司或分支机构视当地财政部门要 求统一格式。 第三十七条 会计核算组织程序: (一) 根据审核后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经审核生成明细分 类帐及总分类帐。 (二) 月终,根据总分类帐和各明细分类帐编制会计报表; 第三十八条 记帐规则: (一) 记帐必须根据审核过的会计凭证。除按照会计核算要求进 行 转帐时,用转帐说明作记帐依据外,其它记帐凭证都必须附上合法 的原始凭证。且每张记帐凭证必须由制单、复核、记帐、会计主管分别 签名,不得省略。 (二) 记帐凭证和帐簿上的会计科目以及子科目用全称,不得随 意简化或使用代号。会计科目的设置,公司及子公司应有一个统一的标 准,如科目的代码、层次等,对常规科目要求上下一致,对因行业不同 而可能存在的科目差异,应有预见性,留出足够的空间供添加。 (三) 月、季、年度末,记完帐后应办理结帐。 (四) 编制会计报表前,必须试算平衡,每个科目的明细帐各帐 户的数额相加应和该科目的总帐数额核对相符。 第三十九条 对帐: (一) 帐证核对:是指各种帐簿(总帐、明细分类帐、现金和银 行日记帐等)的记录与会计凭证(记帐凭证及其所附的原始凭证)相核 对。 (二) 帐帐核对:是指总分类帐各帐户期末余额与各明细分类帐 帐面余额相核对,现金、银行存款二级帐与出纳的现金、银行存款日记 帐相核对。各种往来帐款明细帐帐面余额与有关债权债务单位的帐目相 核对等,要求每月核对一次。 (三) 帐实核对:第一类是现金日记帐帐面余额与现金实际库存 数额相核对,银行存款日记帐帐面余额与开户银行对帐单相核对,要求 每月核对一次;第二类是各种财产物资明细分类帐帐面余额与财产物资 实有数额相核对,要求每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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