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升学校内部管理水平,规范内部控 制,加强风险防控机制建设,强化内部会计监督,提高单 位财务工作的规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中华 人民共和国预算法》 《事业单位财务规则》 《事业单位会计制 度》 《行政事业单位内部控制规范(试行)》 《内部会计控制 规范——基本规范(试行)》和教育部关于强化教育经费管理 工作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教育局所属学校和直属单位 (以下简称“各单位”)。 第三条 各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内部会计控制的建立健 全和有效实施负责。 第二章 财务管理体系 第四条 各单位财务工作在市教育局和市财政局领导下, 按照财政部门要求运行,并接受教育、财政、审计等部门的 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五条 各单位按照职责范围进行相关业务管理。确保 财务工作以服务发展大局为主,保证本单位运转所必需的 相关业务开支、人员经费和办公经费的需要,保障资金供给, 努力做到少花钱、多办事、办好事,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三章 财务管理办法 第六条 本财务管理办法包括财会岗位责任办法、预算 管理办法、稽核办法、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及票据管理办法。各 单位财务实行独立核算,由各单位负责人全权负责,重大 开支和重要经济事项的决策,应由单位领导班子集体研究 决定。 第七条 各单位财务部门设置的财务工作岗位应为:财 务机构负责人、会计、出纳、预算管理、工资核算、固定资产核 算、基建维修核算、往来款项、稽核、档案管理、票据管理、政 府采购专管员等。上述岗位可根据单位实际情况及人员编制 情况进行设置,除不相容岗位外,可以一人一岗,一人多 岗或一岗多人。 第八条 会计岗位职责 (一)编制记账凭证,核对经费收支、现金、银行存款、固 定资产等明细账及汇总总账,做到账账相符。 (二)编制资产负债表、收支总表、基本情况表、往来报表, 核对其他会计报表。做到账表相符、数字真实、内容完整、报 送及时。 (三)认真审核各项财务凭证及开支的合法性、合理性、真 实性,及时指出财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并督促更正。 (四)做好对账工作。会计与出纳、保管按月进行对账,做 到账账相符。 (五)按规定的程序和方法,做好年终决算工作。 (六)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九条 出纳岗位职责 (一)办理现金收付和银行结算业务。严格按国家有关现 金管理和银行结算制度的规定,办理款项支付;库存现金 不得超过银行核定的限额,超过部分要存入银行,不得以 “白条”抵库,更不得挪用;对于填写错误的支票,必须 加盖“作废”戳记,并与存根一起保存,支票遗失时,要 立即向银行办理挂失手续;外购商品或劳务金额超过 100 元的,一般要通过银行结算。不得签发空白、空头支票。 (二)对需要付款的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真实性进 行审核,不合规定的有权拒付或报告负责人予以核减。 (三)根据已经办理完毕的付款凭证,逐日逐笔顺序登记 记账凭证,现金的账面余额要与库存现金核对相符。 (四)做到及时查询未达账款,及时逐笔核对银行存款账 和银行对账单,月末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五)保管各种库存现金和各种有价证券。对于现金和各 种有价证券,要确保其安全和完整无缺。妥善保管相关印章, 严格按规定使用。签发支票所使用的各种印章,不得全部交 由出纳人员保管。严格管理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专设登记 簿登记,认真办理领用注销手续。 (六)出纳人员不得兼管收入、费用、债权、债务等账簿登 记、稽核工作及会计档案保管工作。 第十条 固定资产核算岗位职责 (一)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固定资产管理与核算办法,正确 划分固定资产与存货的界限。 (二)负责固定资产明细分类核算。根据会计凭证登记固 定资产账目,如实完整填制固定资产卡片账,定期核对账 实是否一致。 (三)参与固定资产清查盘点工作,保证账、卡、物一致。 发现盘盈、盘亏和毁损等情况,要查明原因,分清责任,督 促办理有关手续。发现有多余、闲置以及保管、使用、维护不 当的固定资产,要及时报告,并提出改进意见。 (四)负责开具或编制有关固定资产管理方面的单证、表 格。 (五)负责对单位各部门固定资产管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并定期对账。 (六)分析固定资产的使用效果,采取各种措施提高固定 资产利用率。 (七)定期将固定资产明细账与总账核对相符,保证账账 相符。 第十一条 基建、维修核算岗位职责 (一)审核基建、维修业务的原始凭证,并根据审核无误 的原始凭证,依据《财政国库集中支付管理办法》和《银行结 算管理办法》办理资金结算,按基建工程合同预付或支付工 程款,并监督管理资金的使用情况。 (二)根据审定后的工程结算报告,与施工单位办理工程 最终结账工作。 (三)审核维修材料工时费等原始单据。 (四)根据审核无误的基建、维修原始单据填制记账凭证。 (五)如实填写并妥善保管竣工清理清单,依据国家 法律法规的规定及时编制竣工决算,组织有关部门及人员 对竣工决算进行审核。 (六)执行项目竣工决算审计制度,牵头按审计要求 开展竣工决算审计工作。 (七)针对验收合格并完成决算审计的工程项目,及 时编制财产清单,办理资产移交手续。 第十二条 工资核算岗位职责 (一)根据组织部门、人社部门的工资审批材料及时、准确 核算并发放工资。 (二)办理各种代扣款项。 (三)及时将工资花名册装订成册,并妥善保管。 第十三条 往来结算岗位职责 (一)建立往来款项结算手续制度,加强往来款的管理。 借款要履行严格的审批手续,个人借款应根据经济业务的 实际情况核定预借数额,超额部分应予扣除。对于 1 个月不 还的借款,在催结无效的情况下,扣借款人工资。严格执行 “前账不清、后款不借”制度。 (二)往来款项应抓紧清偿。对确实无法收回的暂付款和 无法支付的暂存款,应查明原因,按规定报经批准后处理。 (三)负责往来款项的明细核算。按单位、个人或项目分户 设置往来款明细账,并经常核对余额。 (四)定期向有关单位或个人发出往来款项催结函,督促 尽快结账。 第十四条 预算管理岗位职责 (一)做好预算编制的准备工作。各单位在编制预算前, 应做好下列准备工作: 1.统计和分析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 2.核实各项基本数字,如单位编制数、在职教职工人 员数、各种综合性和单项定额; 3.做好项目支出的调查研究和编审工作。 (二)按照规定的程序,准确上报本单位预算,并将审定 的预算项目和金额及时告知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根据单 位性质,依据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定额标准,确定基本经 费预算。根据单位年度及长期业务计划,拟定专项预算及金 额,经单位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后,上报市教育局财务 处或归口上报市教育局授权相关直属单位。市教育局机关各 处室及有关直属单位根据年度事业计划及工作需要,确定 事业费预算需求,报市教育局财务处。 (三)督促本单位按预算控制数及时、合理、节约地安 排和使用资金,并明确告知预算执行进度要求。 (四)对于未经预算或未经批准的费用原则上不予开支, 确需新增项目或调增金额的,须报有关部门批准后进行调 整。 (五)做好预算执行分析考核。在单位预算执行过程中, 要定期进行执行情况的分析考核。主要内容包括:分析考核 各项支出是否符合计划和制度、标准;分析考核预算执行进 度是否与计划的完成进度一致;分析考核各项资金收入是 否符合政策规定等。通过分析和考核发现问题、查找原因、及 时研究解决。各单位应做到按月考核、按季分析、年终总结。 第十五条 稽核工作岗位职责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规定,建立单位内部 稽核办法。对所有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程序 性进行审核。 (二)主要稽核内容 1.对各单位制订的各项用款计划或预算,审查其是否 符合财务规定,是否合理,是否遵循定员定额和收支标准 等。 2.各种原始凭证。原始凭证包括各种发票、凭证、清单、 经济合同、经费预算和其他证明活动的单据。对原始凭证要 按会计核算制度中原始凭证的填制(取得)和审核要求进行审 核。 3.记账凭证。对记账凭证要按会计核算制度中记账凭 证填制和审核要求进行审核。 4.账簿稽核。对账簿设置及登记的规范性、总账与明细 账是否平行登记、月末各相关账户余额是否对应一致进行审 核,并对账簿的启用、结账和对账,记账错误更正等方面进 行审核。 5.会计报表。按照种类齐全、数字真实、计算准确、分析 认真和内容完整的要求对报表进行审核。 (三)对于各种原始凭证,在相关人员报账时,财会人员 应对其按要求进行审核。定期再由其他财会人员交叉进行二 次稽核。 (四)稽核人员需对不合规定、不合规范的原始凭证予以 退回,要求更正、补充;对于违法、违纪或损害国家、集体利 益的经济业务,坚决不予办理,并要及时制止和纠正,同 时向单位负责人汇报;稽核人员还应经常与财政、审计、物 价、工商等部门取得联系,及时掌握有关法规政策,必要时, 请求审计部门帮助审核各种原始凭证。对于各种指标、预算、 账簿、报表等,如发现问题应及时更正。 (五)稽核人员在某项稽核工作结束后,须签名盖章,对 审核签署的凭证、账册、报表等负责。 第十六条 会计档案管理岗位职责 (一)会计档案管理范围包括记录和反映经济业务的重要 资料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等。 (二)每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应按照归档的要求,整理立 卷或装订成册,编好册码,便于查阅。 (三)本年度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暂保管一年, 期满以后,将应归档的会计档案编造清册,全部移交档案 室保管,不得自行封包、保存。 (四)会计档案原则上不得借出,如有特殊需要,须经单 位负责人批准,但不得拆装原卷册,并应限期归还,会计 人员应做好借出档案登记工作。 (五)会计档案必须科学管理,做到妥善保管、存放有序、 查找方便,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六)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规定期限保管会计档案,期 满需销毁时,由档案室会同财务科(室)提出销毁意见, 财务科(室)协助档案室共同鉴定,严格审查,编造销毁 清册,报本单位负责人批准后销毁。对于其中未了结的债权、 债务的原始凭证和需长期保存的资料,应单独抽出,另行 立卷。 (七)销毁会计档案时,各单位档案管理和财务管理机构 共同派员监销。教育局机关销毁会计档案时,还应有同级财 政部门、审计部门派员监销。销毁前,应认真进行清点核对; 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销毁情况报单位负 责人。 (八)各单位因业务移交其他单位办理所涉及的会计档案, 应当由原单位保管,承接业务单位可查阅、复制与其业务相 关的会计档案,对其中未结清的会计事项所涉及原始凭证, 应当单独抽出由业务承接单位保存,并按规定办理交接手 续。 第十七条 票据管理岗位职责 (一)票据管理范围包括财政、交通、税务等部门收费票据、 结算票据,以及单位内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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