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第一章 总则 本公司为实现公司的经营管理目标,规范管理行为, 提高工作效率和员工责任 感、归属感,特制定本制度。本制度所称员工,系指本公司 、各部门聘用的全体在 职工作人员。本公司员工的管理,除遵照国家和地方有关法令外,都应依据本制度 办理。 第二章 员工日常行为规范 第一条 员工必须遵纪守法,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如有违反国家法规者,一律解 职。 第二条 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服从上级指挥,违反者,按有关规定 处罚。 第三条 员工对内应善尽本份,认真工作,爱惜公物,减少浪费,提升品质;对外应 严守职务机密,维护公司形象。 第四条 员工应树立主人翁精神、增强责任感。 第五条 员工应树立良好的工作态度,积极上进,培养荣誉感。 第六条 公司员工应和衷共济,通力合作,友爱相处。不得滋生事端,扰乱秩序,不 得有组织派系,搬弄是非及争吵逗殴以防碍公司士气与团结。 第七条 员工应时刻维护公司利益,勇于制止任何损害公司利益的事情。 第八条 员工对职务或公事建议或请示,应循级而上,非有紧急或特殊事件不得跃级 呈报。 第九条 部门经理应秉承公司理念,尊重员工人格,亲切诱导,以身作则,切实执行 业务,提升工作效率。 第十条 公司因业务需要而调派职务时,若因能力所能胜任者,员工不得拒绝。 第十一条 认真接听、转接公司电话,做好电话留言; 第十二条 热情接待公司来访人员; 第十三条 对上级领导安排的工作任务,及时汇报工作进程,遇困难及时汇报,做到 有始有终; 第十四条 对公司输出的邮件、传真、信息等必须及时与客户确认查询; 第十五条 员工不得携带危险品、刀器、易燃易爆等物品进入工作场所,因而发生事 故者依法论处; 第十六条 在下班之后,值勤人员或最后离开公司者应将公司的门窗、电脑,打印机、 饮水机等设备的电源关闭; 第十七条 员工按照有关规定申领办公用品,所有从公司申领的用品均为公司财物, 要妥善保管、正确使用,不能占为己有,离职时须交还; 第十八条 员工上班时间内不得兼差或从事其它危害公司业务的行为 ; 第十九条 员工承办事务不得收受馈赠或回扣,亦不得借机为自己或他人图利; 第二十条 员工应奉公守法,不得假借职权贪污舞弊,亦不得假借公司名义在外招摇 撞骗; 第二十一条 公司员工在职务上,应注意下列事情: 1.确实掌握及了解本身职务与工作内容范围; 2.处理事物应明确、负责、重时效,凡事应今日事今日毕; 3.交办事情完成后,应主动报告经理或交办部门知晓; 4.服从组织体制及规定,团结谐和,排除本位主义,以公司为重; 5.工作如有疑难,应即请示上级,不得借故拖延,积压或擅做主张。 第二十二条 各级领导应注意下列事情: 1.深切了解公司决策及经营方针以及自己的职责和任务; 2.交办部署事项,应合情合理,酌量酌时; 3.对于部署言行举止、品德、技能,应随时予以注意,纠正并重视教育训练及考核; 4.如因监督不周,以至发生渎职情况时,直接领导应负连带责任。 第三章 招聘管理制度 第一条 本公司各部门如因业务需要,必须增加人员时,应先依人员招聘流程的 规定提出申请,经总经理核准后,由行政部门办理招聘事宜,经部门经理应试合格。 第二条 新进人员经面试或考核、审查合格后,经总经理核准后任用,若有特殊人才 或特定人员可由部门经理书面(人员聘用申请书)呈报总经理核准后方可任用。 第三条 新进人员经面试或考核合格与审查批准后,由行政部办理试用手续。一般员 工试用期一个月,主管员工试用期三个月,期满合格后,方能正式录用;但成绩优 秀者,可适当缩短其试用时间。 第四条 新进人员于报道七天内,应上交下列材料: (1)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2)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 (3)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一寸半身免冠照片二张; (5)员工服务承诺书; (6)其它必要的证件。 第六条 经公司录用新进人员到职起 1 个月内为试用期,如成绩优良者,可缩短其试 用时间。期满考核合格者,即可正式签订劳动合同。 试用期间经考核: 1、不适用者,公司可以随时无条件予以解雇,其薪资按照实际工作天数核算; 2、品行不良或服务成绩欠佳或无故旷工者,可随时停止试用,予以解雇。 3、表现特优者,得由部门经理签报总经理核准缩短试用期限(试用期最短为十五个 工作天)。 第七条 试用人员的考核依据: 1.工作能力与表现——对工作熟练、谨慎及胜任度; 2.对公司的自信力——是否有认同公司的经营理念与策略; 3.敬业精神——对所交付的工作是否兢兢业业、如期完成; 4.出勤记录——有无迟到、早退、旷职等记录; 5.荣誉感——是否具有团对精神及意识; 6.亲和力——是否待人接物和睦相处、坦诚真实。 第八条 试用期满人员,由直属部门经理予以考核,以书面(试用期考核表),呈报 总经理考核的,方为正式任用(薪资调整实施天从正式任用天算起)。 第九条 有下列情事的一者,非经总经理特别核准者一概不得录用: 1.负案在身且尚在缓刑期或被褫权尚未复权者; 2.原在其它公司和机关服务时,未办离职手续、名声很差或被解职免职者。 第十条 服务年资自到职天算起,停薪留职或服役期间不予计算;(除特殊情况经总 经理核准外)。 第四章 作息与考勤制度 第一条 作息时间: 1、星期一至星期五:8:30——17:30; 2、中午休息时间:12:00——13:30 ; 3、本公司为双休制。 第二条 周末及国家法定假日均休息; 第三条 迟到(早退): 1.上班迟到 15 分钟之内者达到四次以上,本月无全勤奖; 2.上班迟到 15 分钟以外一次,本月无全勤奖,如迟到 15 分钟后累计达到三次以上, 按旷工半天; 3.提早下班 15 分钟之内者为早退,本月达三次以上按旷工半天。 4.提前下班 15 分钟至 1 小时者,以旷工半天计; 5.提前下班 1 小时以上者,以旷工 1 天计; 6.于一个月内迟到及早退合计超过三次(含三次)者不予发放全勤奖金; 7.于一个月内迟到及早退合计超过三次(含三次)者,每三次视为旷工半天。 8.以上情况均会根据情况给予罚款; 第四条 因业务,须于晚间或假期加班者,应事先呈报部门经理以便列入考核。 第五条 行政部负责每月员工出勤的统计,作为当月工资发放的依据。 第五章 请假制度 第一条 员工确因事或因病需要请假时须填写请假单,按规定程序办理请假手续。 (注:每月有一天事假不扣薪) 第二条 事假: 1. 每月请假不得超过三天,超过者原则上不给予批准,具体视特殊情况而定; 2.全年请假不得超过十五天,每次不得超过连续五天; 3.事假为无薪给假,(以天数为计算单位)。 第三条 病假: 1、 凡请病假经领导签字,全年累积不得超过三十天; 2、病假连续两天以上(含)请附医师诊断证明; 第四条 产假: 1.2015 年产假的规定为:女职工单胎顺产者,给予产假 98 天,其中产前休息 15 天, 产后休息 83 天。难产者(刨妇产),增加产假 15 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 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 2.妊娩三个月以上流产者,给假十天; 3.未满三个月流产者,以病假处理; 4.服务满一年以上者,请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第五条 婚假:请假期间基本工资照发。 第六条 公假: 1.公司派遣学习、考察、办事或特别指定任务、拜访客户者; 2.请假期间薪资照发。 第七条 工伤假: 1.员工因执行职务而受伤或致病者,须申请工伤假; 2.工伤假在一年(含)的内者,基本工资照发; 第八条 凡请事假先申请,如因患病或特殊状况者或不可抗力因素,不能事先申请时, 应先以电话向所属部门经理报备并向行政部报备及内部论坛发帖; 第九条 事假、病假的规定天数,年度中途到职者按比例计算。 第十条 员工请假期间无论假别或天数,应觅妥职务代理人,来负责一切事物事宜, 否则视同旷职。 第十一条 员工有下列事情之一者,须办理停薪留职: 1.请病假一次在十天以上者; 2.请事假一次在十天以上者; 3.因案被法院拘留十天以上者,但经判决不起诉或无罪确定者; 4.因特殊事由需停薪留职者。 第十二条 停薪留职者,请办妥停薪留职手续方为生效,否则视旷职论。 第十三条 员工停薪留职期间,除停发薪资外并停止享有公司一切的福利。 第十四条 停薪留职最长以三个月为限,其原因消除后,应于三天内自请复职,否则 视同自动离职。停薪留职人员,概不保留底缺,如原服务部门无缺额或业务上已无 需要时可以不批准其复职。 第六章 离职制度 第一条 员工擅自离职者,应以下列规定办理: 1、经理及部门主管人员于三十天前,一般职员于十五天前,书面形式呈请核准; 2、离职须填写《离职申请表》、《工作交接表》、《客户资源信息交接表》与《物 品交接表》; 3、未依规定办妥离职手续而离职者,除不发给当月薪资及奖金外,公司若因而蒙受 损失时,将视情节予以追诉。 第二条 员工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公司可不经预告,直接解雇并送有关部门处理: 1、利用公司名义在外招摇撞骗,证据确凿者; 2、向外泄露公司机密,造成公司重大损失者; 3、偷窃或侵占公司财务或营私舞弊或挪用公款者; 4、对公司人员实行暴行胁迫或重大侮辱行为; 5、故意损毁公司物品或机器设备者; 6、携带危险禁品或防碍公共安全的物品进公司或酿成以外灾害者; 7、有煽动员工怠工或罢工的具体事实者。 第三条 员工有下列事情之一者,公司可以不经预告,直接解雇: 1、工作态度恶劣,严重影响公司工作环境者; 2、在公司不自尊自重、使公司员工理念偏激,扰乱正常工作秩序者; 3、连续旷职三天或一个月内旷职达三次者; 4、未经许可,兼任其它职务或兼营与本公司相近的业务者; 5、有其它重大过失或不检行为导致较严重后果者。 第七章 移交制度 第一条 凡本公司任职的人员如遇人事变动、离职、调职等,均应办理移交手续。手 续办妥后方可离开原职,未完成移交手续而离开者,公司将扣发所有薪资,直至办 妥移交手续后补发(移交手续不得超过一个月),若因移交不清或未办理移交手续, 而使公司受损时,公司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第二条 员工移交事项如下: 1.个人保管或使用的公司物品; 2.本公司或部门有关的印章; 3.本部门及个人保管的客户资源信息; 4.未办完或未结案的重要业务资料; 5.本部门保管的其它所有资料,包括电子资料。 第八章 奖惩制度 第一条 员工的奖励分下列二种: 1.嘉奖——根据功绩做相应嘉奖; 2.特别贡献奖——奖金上不封顶,也有可能是带薪旅游或实物奖品,由公司主管视 具体情况而定。 第二条 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予以嘉奖:(注:操行分 20 分奖励) 1.对公司有特殊良好表现者; 2.品行端正,工作努力,能适时完成重大或特殊交办任务者; 3.热心服务,有具体事实并经主管经理提报批准者。 第三条 员工有下列表现之一者,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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