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 行政法规的规定,由李四、张三、王五共同出资,发起设立 YT 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公司”),并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的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股份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第二条 公司住所:【】号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公司经营范围:【根据实际情况填写】。 【企业经营涉及行政许可的,凭许可证件经营】 公司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 的项目的,应当在申请登记前报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 第三章 公司设立方式 第四条 本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发起 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四章 公司股份总数、每股金额和注册资本 第五条 公司注册资本:20000 万元人民币 第六条 公司的股份总数为 20000 万股,每股金额为壹元人民币。 第五章 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第七条 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和出资时间 如下: 发起人姓名或名称 认购股份数(万股)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张三 8000 货币 2039 年 12 月 31 日 李四 1900 货币 2039 年 12 月 31 日 王五 100 货币 2039 年 12 月 31 日 第八条 发起人认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后,应当选举董事会和监事会, 1 由董事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关公司章程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申请设立登记。 第六章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九条 公司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公司股东及股份认购情况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 购 股 份 数 股份类型 (万股) 出资方式 出资时间 国籍或注 册地 张三 8000 A 类股 货币 2039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 李四 1900 B 类股 货币 2039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 王五 100 A 类股 货币 2039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 YT 国际有限公司 (英文名称:【】 ) 10000 B 类股 货币 2039 年 12 月 31 日 中国香港 第十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 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 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 事的报酬事项; (三)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 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 (五) 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 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 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 为公司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作出决议。 第十一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大会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 开一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 (三) (四) (五) 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2 第十二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 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十三条 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 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 知各股东。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 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 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 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 第十四条 公司按照《公司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在一般规定的普通 股份之外,发行拥有特别表决权的股份(B 类股份)。每份 B 类股份拥有的表 决权数量为每份普通股份(A 类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的 10 倍,其他股东权 利与普通股份相同。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YT 国际有限公 司除外)。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般东所持有效表决权过半数的 数量通过。 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 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有效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十五条 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实行累积投票制,即每一 B 类股 份拥有 10 份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即每一 A 类股份拥有 1 份 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 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 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 一 并保存。 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大会作出决定。 其中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该项 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有效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该股东或者实际控制 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 第十七条 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五人,任期三年,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 董事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 3 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 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十八条 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 执行股东会的决议引 (三) 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 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 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 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 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 定聘任或者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 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 过半数产生。 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 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 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 履行职务。 第二十条 董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 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 第二十一条 代表十分之一以上有效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董事或者 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十日内,召集 和主持董事会会议。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 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二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 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 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 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 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六十日内, 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公司根据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已办理变更登记的,人民法院宣告该决议 无效或者撤销该决议后,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变更登记。 4 第七章 经理 第二十五条 公司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解聘。 第二十六条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 理人员; (八)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八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九章 监事会的组成、职权和议事规则 第二十八条 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为三人,其中职工代表一人。监事会 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大会选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三年,任期届 满,可以连任。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 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 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三十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 检查公司财务; (二) 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 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 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 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 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草案扎 (六) 依法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5 第三十一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 者建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 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三十三条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 事会会议。 监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第十章 公司的

docx文档 04同股不同权公司章程-股份公司(AB股模式)

管理类文档 > 行政运营 > 精选 > 文档预览
7 页 2064 浏览 2022-06-07 4.9分
温馨提示:如果当前文档出现乱码或未能正常浏览,请先下载原文档进行浏览。
04同股不同权公司章程-股份公司(AB股模式) 第 1 页 04同股不同权公司章程-股份公司(AB股模式) 第 2 页 04同股不同权公司章程-股份公司(AB股模式) 第 3 页 04同股不同权公司章程-股份公司(AB股模式) 第 4 页 04同股不同权公司章程-股份公司(AB股模式) 第 5 页
下载文档到电脑,方便使用
还有 2 页可预览,继续阅读
本文于 2022-06-07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