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资扩股协议 本协议于 年 月 日在 市签订。各方为: (1)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2)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3)丙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4)丁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5)戊方: 身份证号码: 住址: 鉴于: 1、 (以下简称公司)系在 法登记成立,注册资金为 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 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经 -1- 会计师事 务所验资报告(见附件清单)加以验证,公司的注册资金已经全部 缴纳完毕。公司愿意通过增资的方式引进资金,扩大经营规模,公 司股东会在对本次增资形成了决议。 2、乙、丙、丁、戊方为公司的原股东,持股比例分别为: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3、甲方系在 人民币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登记成立,注册资金为 万元的有限责任公司,有意向公司投资,并参与公司 的经营管理,且甲方股东会已通过向公司投资的决议。 4、为了公司发展和增强公司实力需要,公司原股东拟对公司 进行增资扩股,并同意甲方向公司增资,扩大公司注册资本至人 民币 万元。 5、公司原股东乙、丙、丁、戊同意并且确认放弃对新增注册 资本认缴出资的优先权。 为此,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过友好协商,各方就公司增 资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第一条 增资扩股 1.1 各方在此同意以本协议的条款及条件增资扩股: (1)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决定将公司的注册资本由人民币 万元增加到 万元,其中新增注册资本人民币 万元。 (2)本次增资价格以公司经审计评估确认的现有净资产为依 据,协商确定。 (3)甲方用现金认购新增注册资本 -2- 万元,认购价为人民 币 万元。 1.2 公司按照第 1.1 条增资扩股后,各方的持股比例如下: (保留小数点后一位,最后一位实行四舍五入) 股东名称 认缴出资额 出资方式 持股比例 1.3 出资时间 (1)甲方分两次注资,本协议签定之日起 10 个工作日内出 资 万元,剩余认购资本 万元于合同签订之日起 2 年内足额存 入公司指定的银行账户。 (2)甲方自首次出资到帐之日将即视为公司股东,享有认购 股份项下的全部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 1.4 甲方股东身份确认后,公司若有需要再次增发股权时, 以全体股东持有的股权进行同比例稀释的原则进行。 第二条 增资的基本程序 为保证增资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以及本次增资 顺利进行,本次增资按照如下顺序进行(其中第 1 项工作已完成): 2.1 公司召开股东会对增资决议及增资基本方案进行审议并形 成决议; 2.2 起草增资扩股协议及相关法律文件,签署有关法律文件; 2.3 新增股东出资,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2.4 召开新的股东大会,选举公司新的董事会、监事,并修改 -3- 公司章程; 2.5 召开新一届董事会,选举公司董事长、确定公司新的经营 班子; 2.6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条 公司原股东的陈述与保证 3.1 公司原股东乙、丙、丁、戊陈述与保证如下: (1)公司是按中国法律注册、合法存续并经营的有限责任公 司; (2)公司现有名称、商誉、商标等相关权益归增资后的公司 独占排他所有; (3)公司在其所拥有的任何财产向外未设置任何担保权益(包 括但不限于任何抵押权、质押权、留置权以及其它担保权等)或第 三者权益; (4)公司对用于公司业务经营的资产与资源,均通过合法协 议和其他合法行为取得,真实、有效、完整,不存在任何法律障 碍或法律瑕疵; (5)向甲方提交了 年 月至 月的财务报表(下称“财务报 表”)(见附件清单),原股东在此确认该财务报表正确反映了公司 至 年 月 日止的财务状况;除财务报表列明的公司至 年 月 日 止的所有债务、欠款和欠税外,公司没有产生其他任何债务、欠款 和欠税; (6)向甲方提交的所有文件(见附件清单)真实、有效、完 整,并如实反映了公司及现有股东的情况; (7)没有从事或参与有可能导致公司现在和将来遭受吊销营业 执照、罚款或其它严重影响经营的行政处罚或法律制裁的任何违反 中国法律、法规的行为; (8)未就任何与其有关的、已结束的、尚未结束的或可能将要 -4- 开始的任何诉讼、仲裁、调查及行政程序对甲方进行隐瞒或进行虚 假/错误陈述; (10)增资扩股在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前公司产生的一切劳动 纠纷、经济及法律责任由原股东承担; (11)增资扩股前公司所有债权、债务由原股东承担,并向甲 方出具承诺书。增资扩股前固定资产(见附件清单)在增资扩股后 纳入公司资产,增资扩股前其余资产相关权利和义务由原股东负责。 (12)本协议经公司及原股东签署后即构成对原股东合法、 有效和有约束力的义务。 3.2 除非获得新增股东的书面同意,原股东承诺促使公司自本协 议签订之日起至工商变更登记完成之日止的期间: (1)确保公司的业务正常进行并不会作出任何对公司存在重大 影响的行动。公司将采取所有合理措施维护公司的商誉,不会做出 任何可能损害公司的行为。 (2)公司不会签订任何超出其正常业务范围或具有重大意义的 协议或承诺。公司及原股东不得采取下列行动: (a)修改公司的章程,或者任何其它与公司的章程或业务运作 有关的文件或协议; (b)非经审批机关要求而更改其业务的性质及范围; (c)出售、转让、出租、许可或处置任何公司业务、财产或资 产的任何重要部份; (d)与任何人订立任何劳动或顾问合同,或对任何雇员或顾问 的聘用条件作出任何修改; (e)给予任何第三方任何担保、抵押、赔偿、保证或类似责任 的安排; (f)订立任何贷款协议或修定任何借贷文件; (g)购买、出租、收购任何资产的价格超过人民币 5 万元 (或其它等值货币); -5- (h)订立任何重大合同或给予重大承诺,支付任何管理费或其 它费用超过人民币 5 万元; (i)与任何第三人订立任何合作经营、合伙经营或利润分配协 议; (j)出租或同意出租或以任何形式放弃公司拥有或使用的物业 的全部或部份使用权或拥有权; (k)进行任何事项将不利于公司的财政状况及业务发展。 3.3 原股东保证采取一切必要的行动,协助公司完成本协议下所 有审批及变更登记手续。 3.4 原股东承担由于违反上述陈述和保证而产生的一切经济责 任和法律责任,并对由于违反上述陈述与保证而给甲方造成的任何 损失承担无限连带赔偿责任。 第四条 新增股东的陈述与保证 甲方作为新增股东陈述与保证如下: 4.1 其是按照中国法律注册并合法存续的企业法人; 4.2 没有从事或参与有可能导致其现在和将来遭受吊销营业执 照、罚款或其它严重影响其经营的行政处罚或法律制裁的任何违反 中国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五条 公司增资后的经营范围 5.1 继承和发展公司目前经营的全部业务。 5.2 大力发展新业务。 5.3 公司最终的经营范围由公司股东会决定,经工商行政管 理部门核准后确定。 第六条 新增资金的投向和使用及后续发展 6.1 本次新增资金用于公司的全面发展。 6.2 公司资金具体使用权限由经过工商变更登记之后的公司 -6- 股东会授权董事会或董事会授权经理班子依照公司章程等相关制 度执行。 6.3 根据公司未来业务发展需要,在国家法律、政策许可的 情况下,公司可以采取各种方式多次募集发展资金。 第七条 公司的组织机构安排 7.1 股东会 7.1.1 增资后,原股东与甲方平等成为公司的股东,所有股东依 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 按其出资比例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7.1.2 股东会为公司权力机关,对公司一切重大事务作出决定。 7.1.3 公司股东会决定的重大事项,经公司持有股权比例 2/3 以 上的股东通过方能生效,有关重大事项由公司章程进行规定。 7.2 董事会和管理人员 7.2.1 增资后公司董事会成员应进行调整,由公司股东按章程规 定和协议约定进行选派。 7.2.2 董事会由【】名董事组成,其中甲方选派【】名董事,公 司原股东选派【】名董事。 7.2.3 增资后公司董事长和财务总监由甲方委派的人选担任,其 他高级经营管理人员可由股东推荐,总经理职位由原股东推荐,常 务副总经理由甲方推荐,董事会聘用。 7.2.4 公司董事会决定的事项,经公司董事会过半数通过方能生 效,公司董事会通过的事项由公司章程进行规定。 7.3 监事会 增资后监事会由【】名监事组成,由股东会选聘和解聘,其中 甲方选派【】名,公司原股东选派【】名。 第八条 公司章程 -7- 8.1 增资各方依照本协议约定缴纳第一次出资后,10 日内召 开股东会,修改公司章程,经修订的章程将替代公司原章程。 8.2 本协议约定的重要内容写入公司的章程。 第九条 公司注册登记的变更 9.1 公司召开股东会,作出相应决议后 5 日内由公司董事会 向工商行政管理主管部门申请工商变更登记。公司各股东应全力 协助、配合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9.2 如甲方缴纳全部认购资金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仍未完成 工商变更登记,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协议。一旦协议解除,原股东 应负责将甲方缴纳的全部资金及利息(利息按照银行同期存款利 率计算)返还甲方并对此返还款项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十条 有关费用的负担 10.1 在本次增资扩股事宜中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包括但 不限于验资费、审计费、评估费、律师费、工商登记变更费等) 由增资后的公司承担(当该项费用应由各方共同或公司缴纳时)。 10.2 若本次增资未能完成,则所发生的一切相关费用由公司 承担。 第十一条 保 密 11.1 本协议任何一方(“接受方”)对从其它方(“披露方”) 获得的有关该方业务、财务状况及其它保密事项与专有资料(以 下简称“保密资料”)应当予以保密;除对履行其工作职责而需知道 上述保密资料的本方雇员外,不得向任何人或实体透露保密资料。 11.2 上述第 15.1 条的规定不适用于下述资料: (1)能够证明在披露方作为保密资料向接受方披露前已为接 受方所知的资料; (2)非因接受方违反本协议而为公众所知悉的资料; -8- (3)接受方从对该资料不承担任何保密义务的第三方获得的 资料。 11.3 各方均将制定规章制度,以使其本身及其关联公司的董 事、高级职员和其它雇员同样遵守本条所述的保密义务。 11.4 本条的规定不适用于: (1)把资料透露给任何关联公司、贷款人或财务筹资代理机 构、双方可能聘请的雇员和顾问或一方预期向之转让其在公司全 部或部分股权的任何第三方;但在这种情况下,只应向有合理的 业务需要知道该等资料的人或实体透露该等资料,并且这些人或 实体应首先以书面形式承诺保守该等资料的保密性。 (2)在法律有明确要求的情况下,把资料透露给任何政府或 任何有关机构或部门。但是,被要求作出上述透露的一方应在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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