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的管理,维护公司、 劳务派遣公司和劳务派遣人员三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及其配套法规的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劳务派遣公司是指与公司签订《劳务派 遣协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合法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企业(含个体经济组织)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派遣人员 是指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并在我公司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劳务派遣人员。 第二章 管理职责 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坚持“归口管理,分级负 -1- 责” 和“合理规范使用、严格控制总量”的基本原则。 第四条 主管部门职责 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劳务派遣人员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劳 务派遣人员的宏观控制、政策制定和监督考核。 第五条 其他部门职责 (一) 各用工单位使用劳务派遣人员,必须依据“临时性、 辅助性、替代性”原则使用,并负责对劳务派遣人员进行具体管 理。各用人单位的行政负责人为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管理的第一责 任人。 (二) 安全监察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安全培训及其考试 考核,对考核合格人员发放上岗许可证,对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的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三) 保卫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相应注册登记、发放入厂 证件、法制教育及有关的治安管理工作。 -2- (四) 总经理工作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的法律程序、劳 务派遣协议、劳务外包协议的审查及相应的劳动争议处理等工作。 第六条 为完成临时性、季节性的工作,或因生产急需而公 司定员暂时不能调剂,以完成一定工作为期限,可以有条件使 用临时用工(使用时间不超过半年)。 第七条 标准工程项目(如:基建项目,机组设备大、小修 等)定额范围之内的工作不得招用劳务派遣人员、临时用工。 第八条 正常性的工作岗位和管理岗位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 员。 第九条 部门定员范围内的工作不得使用劳务派遣人员。 第十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本着节约、效能的原则,实行 专项审批许可制。 第四章 招用审批 第十一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使用,由用人部门提出申请,填 -3- 写“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申请表”(见附表), 确定劳务派 遣人员的人数、用工期限、工资标准等,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 资源部审核并报分管领导及总经理审批后,由人力资源部联系 劳务派遣公司,按照使用部门的要求,统一招收劳务派遣人员, 并同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人员协议。劳务派遣人员与公司 之间只有使用关系,没有聘用合同关系或劳动关系。 第五章 招用条件 第十二条 所招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8 周 岁以上,女 48 周岁、男 55 周岁以下;具有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身体健康、能胜任相应工作;遵纪守法,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有固定住所及户口,持有效身份证件,以及用工单位根据工作 要求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三条 属于国家职业资格准入的技术工种的劳务派遣人 员,必须具有相应的国家规定的职业资格证书。 -4- 第十四条 凡受过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及以上处分、因偷盗、违 纪等曾被我公司辞退者及有不良表现者、未成年人、在校学生及 未与原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者不得录用。 第六章 报酬待遇 第十五条 劳务派遣人员的工资参照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标准, 在不低于国家规定的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情况下,由用人单位报 人力资源部审核,经分管领导及总经理批准后执行。工资及各项 保险单位缴纳部分由用人单位支付,工资渠道遵循“谁用工、谁 支付工资”的原则。 第十六条 劳务派遣人员可享受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医疗 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其工资关系、社会保险等 均由劳务派遣公司负责和管理。劳务派遣公司按月支付劳务派遣 人员工资,缴纳相应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社会保险中的个人 缴费比例部分由个人承担,由劳务派遣公司在劳务派遣人员的 -5- 月工资中代扣代缴。 第七章 费用结算 第十八条 经批准使用的劳务派遣人员工资及保险支付,由 用人单位填写费用报销单,并在每月 5 日前把劳务派遣人员上 月出勤情况报送人力资源部,经人力资源部审核,主管领导审 批后,由各用人单位的财务部门以转账的方式付款给劳务派遣 公司,由劳务派遣公司支付给本人。 第八章 使用管理 第十九条 各用人单位招用劳务派遣人员,应严格按照用工 审批与招用条件及解聘程序执行。 第二十条 用工部门负责劳务派遣人员的日常管理工作。应 对其进行安全生产知识、法规教育和操作规程培训,以及其他必 要的业务技术培训。 第二十一条 用工部门必须加强对劳务派遣人员使用的考核 -6- 工作,充分调动其劳动积极性,遵守我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履 行所规定的劳动要求,在用工期限内如违反国家相关法律规定 和我公司规章制度及安全规定,由用工部门提出申请,报人力 资源部审批,由劳务派遣公司解除其劳动合同,重新招聘符合 条件人员上岗。 第二十二条 劳务派遣人员使用期间,若有超龄人员,各部 门提前一个月申报,由人力资源部通知劳务派遣公司及时调整。 第二十三条 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理由私招使用劳务派遣人 员。必须经人力资源部门审核后报总经理批准。 第二十四条 劳务派遣人员发生劳动争议,用工部门应及时 告知人力资源部,由人力资源部联系劳务派遣公司,按照《劳务 派遣协议》及相关法规进行妥善解决。 第九章 检查和考核 第二十五条 根据需要,人力资源部可会同纪检监察部、审 -7- 计部、工会等部门不定期对各单位的劳务派遣人员用工情况、工 资支付情况等进行检查,并提出考核意见。 第二十六条 对劳务派遣人员的管理违反本办法的,责令其 改正并对用工单位进行处罚: (一) 违规私自使用劳务派遣人员用工一名,考核责任部 门月度综合奖 500 元,若造成严重后果的部门,扣发部门主要 领导一个月月奖。 (二) 劳务派遣人员用工(含承包工程队)违反厂规厂纪, 按经济责任制对使用部门进行考核。 第十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劳务派遣公司对劳务派遣人员用工的单方承诺, 未经公司书面确认的,对公司没有约束力,公司不承担任何责 任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劳务派遣人员如因与用工单位的管理制度、管 -8- 理方式、日常工作安排、加班等事宜发生分歧时,应及时向公司 反映,也可与劳务派遣公司先行沟通,不能以粗暴、消极怠工等 方式回应。 第二十九条 劳务派遣人员重要信息如有变更,需在变更后 3 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公司。若因派遣员工本人原因未及时更改 个人信息所造成的一切后果由派遣员工本人承担。 第三十条 本办法的条款与国家法律、政府规定相抵触时, 按国家法律、政府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公司临聘人员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公司授权人力资源部负责制订、修订 并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公司总经理办公会审议通过,自总经 理签发之日起施行。 -9- 附表: 部门劳务派遣用工审批表 年 月 日 申请部门 岗位名称 申请人数 工资标准 工资标准 使用期限 申请用工理由 岗位职责 申请部门意见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人资部意见 主管领导意见 -10- 总经理意见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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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2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