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声明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承诺(声明): 本人向许可机关郑重声明:过去五年内,本人担任直接负责的主管 人员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所在的食品经营单位,不存在被吊销食品生 产经营(生产、流通或者餐饮服务)许可证的情形。同时,本单位将 严格遵守《食品安全法》的规定。 承诺,本表所填内容不含虚假成份,现亲笔签字(盖章)确认。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签字(盖章): 年 月 日 食品经营操作流程图 经营者采购、经营 审验供货商的经营资格 (向供货单位索取加盖企业印章的,有效的《食品 流通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营业执 照》和产品合格等证明文件) 验明产品合格的证明文件 (查验产品出厂合格证、查验产品 检验检疫报告等) 建立并登记购(销)台账 建立食品进货台账、批发建立销货台 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数 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 及联系、进(销)货日期等内容), 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 不合格产品 销 毁 处 理 或 退 回 供 货 商 验明产品标识 (生产日期、保质期等) 清点、检查产品 (检查是否破损、 变质、发霉) 资料分类装订存档 (将供货商提供的营业 执照、食品流通许可证 产品合格证明复印证和 购进食品票据分类装订 成册存档。) 合格产品 贮存 ①按食品标签标明的温度贮存、保管食品 ②各类食品成品应按品种、进库日期分类, 分开存放,离地不少于 20CM-30CM,离强 不少于 30CM ③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 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销售食品 ①按规定做好售后服务 ②接受消费者投诉 上 货 架 (各类食 品成品要 分开摆放 按品种分 类) 单位名称: 许可申请人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一、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为规范食品从业人员健康管理,保障食品安全,根据《食品安全 法》等法律、法规及规章,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直接食品销售的从业人员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 可参加工作。从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 查。 三、凡患有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等消化道传染病,活动性肺结核, 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以及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 食品销售的工作。 四、从业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 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 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组织从业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 健康检查。 六、负责人(法人)要随时掌握从业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 进行定期检查。 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负责人统一保存,以备 检查。 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二、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 本单位依照食品安全相关的法律、法规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秉着对 社会和公众负责的原则,制定本管理制度,以此保证食品安全。 一、按照许可范围依法经营,并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悬挂或者摆放 食品经营许可证,接受社会监督,承担主体责任。 二、建立健全本单位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建立制度档案;建立本 单位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经过培训合格的食品安 全管理员,对食品经营全过程实施内部检查管理,落实责任到人的制度 管理,积极预防和控制食品安全事件,严格落实食药监管部门的监管意 见和整改要求。 三、食品安全管理员须认真按照职责要求,组织贯彻落实管理人员 和从业人员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员工健康管理、索证索票、进货查验、 设备设施管理、环境卫生管理等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并存档备查。 四、制订定期或不定期食品安全自检自查计划,依照自查标准,负 责人严格执行自检自查计划,主要检查各项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 五、负责人每天至少进行一次食品安全检查,对发现的食品安全卫 生问题及时整改,对违反制度要求的行为及时纠正。 六、负责人每天开展岗位自查,指导、督促、检查员工进行日常食 品经营操作程序和操作规范。 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三、索证索票制度 为规范本单位索证索票制度,加强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供货质量安 全,规范食品供货行为,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制定本制度。 一、本制度所称的索证索票中的“证”,是指:(一)直接供货商的 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或)生产许可证。 (二)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食品质量检验报告、进口食品 商检证明。 (三)国家规定应当检验检疫的食品的检验检疫证明。 (四)蔬菜、水果、鲜活水产品等初级农副食品供货商(人)住所(居住 地)和联系方式的证明。 二、本制度所称的索证索票中的“票”,是指与食品供货商之间每 次交易时,直接供货商向购货商出具的销货票据。票据应当注明食品的 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批号、单价、金额、销货日期、供货商 的住所和联系方式。 三、索证索票制度是指为保证食品安全,在购进食品时,食品采购 人员必须向供货方索取有关票证,以确保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 全。 与初次交易的供货单位交易时,应索取证明供货者或生产加工者主 体资格合法的证明文件:营业执照、生产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等法 律法规规定的其它证明文件,每年核对一次。 四、本单位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索证索 票、进货查验和采购记录。 五、采购方必须确认直接供货商的资质,索要并查验其合法有效的 证明材料和票据。证明材料必须是加盖供货商印章的复印件。 六、采购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应当到证照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 位或批发市场采购,并索取、留存有供货方盖章(或签字)的购物凭 证。购物凭证包括供货方名称、产品名称、产品数量、送货或购买日期 等内容。 七、对索取的证票建立进货查验台账,并按供应商、供货品种、进 货时间等多种分类方式建档保存,不得涂改、伪造,其保存期限自该种 食品购入之日不得少于 2 年。 八、上述证照和材料如有变更或改动,食品销售者应当随时索取, 复印保存;没有变更或改动,应当每年核对一次。 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四、进货查验制度 为规范食品进货查验制度,保障食品安全,确保食品来源可追溯, 依据《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一、本单位购进食品时,必要查验证明供货方主体资格合法的有效 证件,并按批次向供货方索取证明食品质量符合标准或规定以及证明食 品来源的票证,并保存原件或者复印件。 二、本单位负责人指导并做好食品进货查验工作,检查督促进货查 验工作的落实,对重要食品的相关票证,应统一保管,集中备案,随时 接受食药监管部门的检查。 三、本单位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坚决拒 绝进货。不得采购没有相关许可证、营业执照、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动 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证明材料的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发现有假冒伪 劣食品时,及时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长期定点进货的,应 当与供应商签订包括保证食品安全内容的采购供应合同。 四、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 存加盖有供货方公章的许可证、营业执照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五、从食品销售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 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并留存加盖有公章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 等复印件;留存盖有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 单。 六、从食品销售经营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少量或 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四、进货查验制度 临时采购时,应当确认其是否有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留存盖有 供货方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七、从农贸市场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户出 具的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 并留存供应者盖章(或签字)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或复印件、购物凭证 和每笔供应清单。 八、采购乳制品时,应当查验、索取并留存供货方盖章(或签字) 的许可证、营业执照、每批次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复印件。 九、批量采购进口食品、食品添加剂的,应当索取口岸进口食品法 定检验机构出具的与所购食品、食品添加剂相同批次的食品检验合格证 明的复印件。 十、每次进货比对进货票据查验货物的生产者、生产日期、保质 期、许可证号等内容,货、票不符或者货物本身标示不合法的拒收。对 每批货物开箱抽查,发现有明显质量问题的拒收。 十一、食品及食品相关产品采购入库前,应当查验所购产品外包装、 包装标识是否符合规定,与购物凭证是否相符,并建立采购记录。采购 记录应当如实记录产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批号、保质期、供应 单位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 十二、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保存期限不得少于 2 年。从固 定供应基地或供应商采购的,应当留存每笔供应清单。 上述证照和材料如有变更或改动,应当随时索取,复印保存;没有 变更或改动,应当每年核对一次。 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五、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为保证食品安全,为规范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依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店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本单位负责人通过自检,食品药品监管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 消费者投诉等方式发现其经营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有证据证明 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该立即召回相关食品,并及时报告所在区食品 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时停止销售相关问题食品。 二、对不合格食品或存在其他安全隐患的食品,立即停止销售,并 及时采取措施:清点不合格食品,登记造册,如实报告食品药品监管局; 将不合格食品做下架处理;在经营场所或通过媒体发布召回公示;对有 毒有害、腐烂变质的食品由有关部门监督进行无害化处理或销毁。 三、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利,下列不合格食品将停止销售、退 出市场。 1、包装食品未在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食品名称、配料清单、配料 定量、净含量和沥干物(固形物)含量、制造者的名称和地址、生产日 期和保质期、保存期、贮藏说明、产品执行标准、质量(品质)等级的; 2、辐照食品、转基因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的; 3、特殊膳食用食品未在显著位置予以清晰标示能量营养素、食用 方法和适宜人群的; 4、进口食品无中文标明的原产国国名或者地区名以及在中国依法 登记注册的代理商、进口商或者经销商名称和地址的; 5、超过保质期或者保存期的; 6、经感官鉴别已经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 负责人:(签字或盖章) 五、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混有异物或者有其他感官性状异常,可能对人体健康有害的; 7、应当检验、检疫而未检验、检疫,或者伪造检验、检疫结果, 或者检验、检疫不合格的; 8、不符合国家、行业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安全标准的,不符合在 食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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