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印室管理规定 第一条 文印室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禁止非文印室人员进入文印室,不泄露工作 中接触的公司保密事项。 第二条 打印文件,应按文件收发规定由主管领导签署,电报、传真、复印由部门主任 (部长)签署。 打印文件,发电报、传真、电传,复印文件资料,均需分类逐项登记,以备查验。 文印室人员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每项打字、电报、电传、传真、复印任务,不得积压 [迟误。工作任务紧张时,应加班完成。工作中如遇不清楚的地方,应及时与有关人员校对清 楚。 第三条 电报、电传、传真、文件、复印件应及时发送给有关人员。因积压迟误而致工作失误、 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条 复印机由专人管理,非专管人员不准乱开机复印。 第五条 原则上不接受外单位、个人的资料打印、复印,如确定需要,经办公室主任批准 后办理登记收费手续。 收费标准按市场价格由计划财务部确定。收据由计划财务部出具。所收取的费用按旬上交 计划财务部。 第六条 文印室应每月统计核算费用上报办公室,同时抄报计划财务部。 第七条 文印室人员应爱护各种设备,节约用纸,降低消耗、费用。对种设备应按规范要 求操作、保养,发现故障,应及时报请维修,以免影响工作。 第八条 严禁私事使用传真电话。违犯者除补交电话费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处理, 屡教不改者予以除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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