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门印章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 加 强 公 司 印 章 管 理 , 规 范 公 司 部 门 /中 心 印 章 (以下简称“印章”)的刻制、发放、保管、使用、停 用、废止和销毁,制定本制度。 2.本 制 度 中 所 指 印 章 是 在 公 司 发 布 或 管 理 的 文 件 、 凭证文书等与公司权利义务有关的文件上,需以有关部 门 /中 心 名 义 证 明 其 权 威 作 用 而 使 用 的 印 章 。 二、印章格式 印 章 刻 有 公 司 各 部 门 /中 心 名 称 , 一 律 为 圆 形 , 直 径 为 4.2cm, 中 央 一 律 刊 五 角 星 , 星 尖 直 径 为 1.4cm, 圆 边 宽 为 0.12cm, 五 角 星 外 刊 公 司 名 称 , 自 左 而 右 环 行 , 部 门 /中 心 名 称 在 星 下 方 作 横 排 , 印 文 使 用 简 化 宋 体字。 三、印章应用范围 1.印 章 不 具 备 法 人 效 力 , 只 能 用 于 以 部 门 名 义 对 内 的发文、通知、生产工程计划等工作性文书,对上级的 请示、报告、各种统计报表(月报、季报、年报)等事 务性文书,对外的证明、函、介绍信以及经营需要等联 -1- 系性文书。 2.凡 以 公 司 名 义 下 发 或 需 以 法 人 名 义 对 外 的 文 书 , 应 按 照 办 公 流 程 申 请 使 用 公 司 印 章 , 部 门 /中 心 应 审 慎 评估印章使用范围与效力,杜绝出现以部门名义使用印 章代表公司整体与法人效力的情况,严禁开具加盖印章 的空白介绍信、证明等。 四、印章管理 1.权 限 。 印 章 的 刻 制 、 停 用 、 废 止 和 销 毁 均 需 总 裁 批准;行政管理中心负责具体的印章格式确定、刻制、 发放、停用收回、废止销毁,印章印鉴档案,印章管理 制 度 的 制 修 订 , 以 及 印 章 使 用 的 监 督 检 查 ; 各 部 门 /中 心负责印章的使用、具体管理保存、使用登记,并根据 需要和实际情况提出单独刻制申请等。 2.刻 制 。 印 章 一 般 在 公 司 组 织 机 构 调 整 后 , 由 行 政 管 理 中 心 根 据 总 裁 指 示 统 一 刻 制 ; 新 增 部 门 /中 心 、 印 章 遗 失 损 毁 等 情 况 需 单 独 刻 制 的 , 由 相 关 部 门 /中 心 提 出申请,经总裁批准后由行政管理中心负责刻制;印章 刻制后,均在行政管理中心统一填写印章登记卡留样备 案 ( 见 部 门 /中 心 印 章 登 记 卡 ) 。 3. 保 管 、 使 用 与 登 记 。 行 政 管 理 中 心 统 一 制 作 印 章 使 用 登 记 表 , 与 印 章 一 同 交 由 各 部 门 /中 心 指 定 的 印 章 保 管 人 ( 不 能 为 部 门 /中 心 领 导 ) 保 管 , 一 般 应 放 置 于 -2- 有安全防护措施的专门保管箱柜等处;保管人名单报行 政 管 理 中 心 备 案 ; 凡 需 加 盖 印 章 的 文 书 , 由 部 门 /中 心 领导批准签署,经办人与保管人核对并签字登记(见部 门 /中 心 印 章 使 用 登 记 表 ) , 文 件 类 应 复 印 存 档 ; 保 管 人 因 事 离 开 岗 位 的 , 须 由 部 门 /中 心 领 导 指 定 专 人 代 替 行政管理中心定期对印章使用登记保管情况进行检查。 4.遗 失 、 损 毁 。 印 章 在 出 现 遗 失 、 损 毁 情 况 时 , 应 及时报行政管理中心备案、公示等,并在评估后确定是 否新刻。 5.停 用 、 废 止 与 销 毁 。 因 公 司 组 织 机 构 变 更 、 总 裁 批 准 或 其 他 原 因 应 停 用 或 废 止 的 印 章 , 由 使 用 部 门 /中 心及时将印章及印章使用登记表交行政管理中心处理; 停 用 后 重 新 使 用 的 , 由 部 门 /中 心 单 独 申 请 , 总 裁 批 准 后发还重新启用;停用三年的,由行政管理中心报请废 止并销毁;废止的,印章和使用记录保存三年,再报请 销毁。 五、罚则 1.严 禁 未 经 批 准 私 刻 、 私 用 印 章 。 2.违 反 印 章 管 理 制 度 的 , 视 情 节 和 后 果 追 究 责 任 人 的行政和经济责任,触犯法律者,公司保留提请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权利。 3. 本 制 度 自 发 布 之 日 起 施 行 , 由 公 司 行 政 管 理 中 心 -3- 解释并修改。 -4-
部门印章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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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03-18上传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