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三板挂牌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案例分析 为促进公司建立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A 股上市公司开展股权激励 已是较为常规和成熟的做法。同时,《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试行)》、《国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内)实施股权激励试行办法》及股 权激励有关备忘录 1-3 号等法律法规均为上市公司设计和实施股权 激励提供了相应的法律指引。 根据《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试行)》(以下简称 “《业务规则》”)第 4.1.6 条,“挂牌公司可以实施股权激励,具 体办法另行规定。”虽然截至目前全国股转系统暂未有具体的股权 激励管理办法出台,但已有 30 家左右(不完全统计)的挂牌企业拟实 施或正在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本文主要对新三板挂牌企业实施股权激励计划情况予以梳理, 并提出自己的部分思考。 一、全国股转系统相关规定 根据《业务规则》第 2.6 条,“申请挂牌公司在其股票挂牌前实 施限制性股票或股票期权等股权激励计划且尚未行权完毕的,应当 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披露股权激励计划等情况。” 根据全国股转系统《常见问题解答》之“24、股权激励是否可 以开展?”,“挂牌公司可以通过定向发行向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 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可以参与认购本 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也可以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挂牌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人数累计可以超过 200 人,但每次定向 发行除公司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 35 人。因此,挂牌 公司通过定向发行进行股权激励应当符合上述规定。需要说明的是 , 按照规则全国股份转让系统允许存在股权激励未行权完毕的公司申 请挂牌。” 根据《非上市公众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九条,公司可以 向除原股东之外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员工及符合投 资者适当性管理规定的其他投资者等合计不超过 35 名对象发行股份。 二、挂牌企业股权激励计划开展情况 据不完全统计,目前在挂牌前实施股权激励计划且已成功挂牌 的仅为仁会生物(830931)一家。仁会生物于 2014 年 1 月完成整体变 更、2014 年 2 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方案、2014 年 8 月 正式挂牌交易。在《公开转让说明书》中,仁会生物详细阐述了股 权激励计划。 目前,挂牌后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新三板企业约 30 家,其中部 分企业是通过定向发行方式直接实施,部分企业是参照 A 股上市公 司股权激励相关法规制定具体方案。下面,根据上述不同情况分别 予以分析。 (一)直接通过定向发行方式实施 直接通过定向发行方式,意即挂牌企业直接向公司董事、监事 、 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核心员工等不超过 35 人或上述人员成立的合伙 企业直接发行股份,在经过董事会决议通过、股东大会决议通过、 股转公司备案、登记结算公司登记等程序后即算完成。 正在实施股权激励挂牌企业中,盛世大联(831566)、博广热能 (831507)、云南文化(831239)等均采取定向发行方式。 严格意义上说,采取定向发行方式实施股权激励仅是一个常规 的定向发行过程,方案设计简单、完成时间较短,但在发行价格方 面可能具有一定的折扣。如盛世大联 2015 年 4 月公告的《股权激励 股票发行方案》中发行价格为 2 元/股,而其在 2015 年 3 月完成的定 向发行中发行价格为 10 元/股。 (二)参照 A 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规制定具体方案 参照 A 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规制定具体方案,意即通过 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等方式实施,并设置了相对完整的实施条款, 以期达到长期激励的目的。 下面结合 A 股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方案设计中的常见要素,简单 汇总挂牌企业实施情况: 实施要素 A 股上市公司挂牌企业备注 实施方式限制性股票、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以股票期权为主, 限制性股票和股票增值权较少如:夏阳检测 (831228)、百华悦邦 (831008)同时采取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权 激励对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核心技术人员和其他员工,上 市公司监事不得成为股权激励对象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监事、核 心技术人员和其他员工挂牌企业监事无限制性要求 激励对象不能同时参加两个或以上上市公司的股权激励计划个 别挂牌企业予以明确限制如:金易通(430170)等 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原则上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除非经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且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时, 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 持股 5%以上的主要股东或实际控制人的配偶及直系近亲属若符 合成为激励对象的条件,可以成为激励对象,但其所获授权益应关 注是否与其所任职务相匹配。同时股东大会对该事项进行投票表决 时,关联股东须回避表决。个别挂牌企业予以明确限制如:金易通 (430170)等 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1)最近 3 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2)最近 3 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的; (3)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 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大部分挂牌企业设置了类似限制性条 款如:壹加壹(831609)、凯立德(430618)、金易通(430170)等 股票来源(1)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2)回购本公司股份;(3)法律、 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以发行股份为主如:壹加壹(831609)、凯立 德(430618)、金易通(430170)等 股东不得直接向激励对象赠予(或转让)股份。股东拟提供股份的, 应当先将股份赠予(或转让)上市公司,并视为上市公司以零价格(或 特定价格)向这部分股东定向回购股份。部分挂牌企业股东直接向激 励对象转让股份如:财安金融(430656)、新宁股份(831220)等 限制性股票特别规定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存量,即从二级市 场购入股票,则按照《公司法》关于回购股票的相关规定执行; 如果标的股票的来源是增量,即通过定向增发方式取得股票, 其实质属于定向发行,则参照现行《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 中有关定向增发的定价原则和锁定期要求确定价格和锁定期,同时 考虑股权激励的激励效应。 (1)发行价格不低于定价基准日前 20 个交易日公司股票均价的 50%; (2)自股票授予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激励对象为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的,自股票授予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大部分挂 牌企业发行价格基于公司所处行业、经营管理团队建设、公司成长 性、市盈率、每股净资产等多种因素,并与认购人沟通后最终确定 如:夏阳检测(831228)、百华悦邦(831008)等 上市公司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在下 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1)定期报告公布前 30 日; (2)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 2 个交易日; (3)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 2 个交易 日。大部分挂牌企业设置了类似限制性条款如:金巴赫(831773)、合 全药业(832159)等 股票期权特别规定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 确定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 较高者: (1)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 盘价; (2)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 30 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 平均收盘价。大部分挂牌企业发行价格基于公司所处行业、经营管 理团队建设、公司成长性、市盈率、每股净资产等多种因素,并与 认购人沟通后最终确定如:夏阳检测(831228)、百华悦邦(831008)等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 得少于 1 年。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 10 年。大部 分挂牌企业设置了类似限制性条款如:壹加壹 (831609)、凯立德 (430618)、金易通(430170)等 其他限制性规定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 激励计划: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 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2)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3)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大部分挂牌企业设置了类似限 制性条款如:壹加壹(831609)、凯立德(430618)、金易通(430170)等 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 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大部分 挂牌企业设置了类似限制性条款如:盛世大联 (831566)、壹加壹 (831609)等 会计处理方式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 11 号——股份支付》和 《企业会计准则第 22 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的规定进行会计 处理个别挂牌企业明确会计处理方式如:金巴赫(831773)、壹加壹 (831609)等 三、相关问题的思考 通过上述案例总结,可以发现新三板挂牌企业在实施股权激励 方面具有较大的灵活性,既可以在申请挂牌前实施,也可以在挂牌 成功后实施;既可以通过定向发行方式直接实施,也可以参照 A 股上 市公司股权激励相关法规制定具体方案。 下面的分析和思考,侧重和 A 股上市公司进行比较得出: (一)合伙企业作为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载体的灵活性 根据全国股转系统《常见问题解答》之“24、股权激励是否可 以开展?”,“挂牌公司可以通过定向发行向公司员工进行股权激励。 挂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核心员工可以参与认购本 公司定向发行的股票,也可以转让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挂牌公司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票,股东人数累计可以超过 200 人,但每次定向 发行除公司股东之外的其他投资者合计不得超过 35 人”。 据此,可能会有几个问题:(1)如果挂牌企业直接通过定向发行 方式实施股权激励且股权激励对象超过 35 人,该如何实施?(2)如果 第一次股权激励对象不超过 35 人,多次实施股权激励后公司股东人 数超过 200 人,在以后的定向发行过程中将事先通过证监会核准, 是否会降低融资效率?(3)目前全国股转系统还没有具体的股权激励管 理办法和配套规则,如采取限制性股票方式且向股权激励对象直接 授予股票,当以后出现未达到解锁条件或已达到解锁条件但未申请 解锁情形时,多次的回购注销行为是否会增加挂牌企业不必要的成 本?(4)目前符合条件的境内股份公司均可申请挂牌,如挂牌企业拟向 外籍员工实施股权激励,则按照我国现有法律法规外籍员工直接持 股应存在一定难度。 基于以上几点,如挂牌企业以合伙企业作为股权激励计划实施 载体,可有效避免上述情形的出现:合伙企业可以单独作为一个认 购主体;即使多次实施股权激励,出现股东超过 200 人的概率较小, 并能保持挂牌企业股东的稳定性和清晰性;在合伙企业合伙人层面, 股权激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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