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燃、易爆物品 第一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 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 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领导批准,在 专人监护下进行。

doc文档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易燃、易爆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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